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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致人伤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6:54
被告人:李亚平,男,37岁,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农人,住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大王务二村。1998年3月25日因本案被拘捕。1989年,被告人李亚平克己浮桶式乙炔发生器一套,放置于自家门前临街处,从事电气焊事务。1991年4月5日,廊坊市劳作人事局、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环境保护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运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的布告》。尔后,被告人李亚平依然无视上述布告要求,持续在临街处运用该乙炔发生器从事电气焊事务。1997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该乙炔发生器发生爆破,将本村儿童于正川当场炸死,于正杰被炸伤。于正杰被送往廊坊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共住院医治31天,花去医疗费5474.3元。经法院判定,于正杰的损害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七级,因其颅脑残缺,仍需持续医治。审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李亚平犯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肇事罪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于正川之父于英祥、受害人于正杰提起顺便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亚平补偿受害人于正川、于正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万余元。被告人李亚平及其辩解人辩称,受害人的死伤结果是其二人燃放鞭炮所形成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经揭露开庭审理以为,被告人李亚平违背易燃易爆物品办理规则,运用克己的浮桶式乙炔发生器,且因办理不善导致该发生器发生爆破,形成一人逝世、一人重伤的严重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肇事罪。被告人给受害人形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补偿,但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法律规则要求补偿部分不予支撑。被告人李亚平及其辩解人以为于正杰的重伤、于正川的逝世是该二人燃放鞭炮所形成的的辩解定见与现实不符,不予采用。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榜首款、第三十六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于1998年7月3日作出刑事顺便民事判定如下:一、被告人李亚平犯违背危险物品办理规则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李亚平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于英祥因于正川逝世形成的逝世补偿费、丧葬费合计9800元;补偿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正杰医疗、养分、护理、伤残补助、往后医治、交通等费用合计53689.3元,限于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宣判后,被告人李亚平以于正川逝世、于正杰重伤不是乙炔发生器爆破所形成的,一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上诉;顺便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正杰以一审判定的民事部分补偿数额少为理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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