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2:36
发布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组织: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征集资金运用的告诉》及监管实践,我所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告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进步征集资金运用功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初次揭露发行股票并上市办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办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征集资金运用的告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则》,拟定本细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经过揭露发行证券(包含初次揭露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等)以及非揭露发行股票向出资者征集并用于特定用处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担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准则,并保证该准则的有用施行。征集资金办理准则应当对征集资金专户存储、运用、改变、监督和责任追查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则。征集资金出资项目经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操控的其他企业施行的,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该子公司或操控的其他企业恪守其征集资金办理准则。 第五条 保荐组织及其保荐代表人在继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事项实行保荐责任,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准则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作业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则进行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办理的继续督导作业。相关法规: 第二章 征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征集资金应当寄存于董事会决议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会集办理,征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越征集资金出资项目的个数,如上市公司因征集资金出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添加征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前征得本所赞同。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征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组织、寄存征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定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征集资金会集寄存于专户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越1000万元或征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告诉保荐组织;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组织; (四)保荐组织能够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材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组织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悉数协议签定后及时报本所存案并布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用期届满前提早停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停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定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存案后布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