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使用地面新建车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23:40
现如今,简直家家户户都有了私家车,这不仅从旁边面反响了居民生活水平的进步,更使得居民出行愈加快捷。可是,小区停车位问题也应运而生。那么,公民有权运用地上新建车位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则:“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一切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
第七十三条规则:“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则:“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借等方法约好。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第六条:修建区划内涵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是否有权要害在于停车场是否在规划内
小区停车位问题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物权法方面的专家,但他们的定见也并不一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教授以为,地上停车位应该归于整体业主共有。 “假如是地下停车场这样开发商出资的、并在规划内的停车场或许停车位,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租借。共有是与专有相对应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并没有出资行为,也不归于某些业主专有,更不归于市政一切,所以只能归于业主共有的私有财产。”吕来明说。他以为,关于这部分空间,能够规划为停车场,可是并不能因为用处就改动一切权,物业没有权力处置私有财产。物业只能收取一些办理公共区域的办理费,而不是租金。业主共有的空间,不管什么批阅部分都要通过业主赞同授权之后才干决议其规划。
3.其他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则持另一种观念。他们以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解说》中的第六条现已把这个问题解说得十分清楚,“要害就看是不是规划中的停车场或许停车位,地上和地下的都要适用这个规范。假如是经规划部分批阅的,开发商有权力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杨立新说。
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泄漏,“修建区划内”的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小区的规划,狭义则专指有修建物的区划。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更倾向于狭义的领域,地上空间不包括其间。可是因为立法中考虑了许多前史遗留问题,在法令中,含糊了区划的规模。
关于公民是否有权建停车场这一问题,总结以上物权法中条文以及各专家学者的观点,能够简略概述为:公民有权对所属地上区域进行建造,但不能打乱小区整体规划。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1.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则:“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所、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一切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一起办理的权力。”
第七十三条规则:“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规则:“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借等方法约好。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第六条:修建区划内涵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2.是否有权要害在于停车场是否在规划内
小区停车位问题一直是个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几位物权法方面的专家,但他们的定见也并不一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教授以为,地上停车位应该归于整体业主共有。 “假如是地下停车场这样开发商出资的、并在规划内的停车场或许停车位,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开发商有权出售、附赠或租借。共有是与专有相对应的。地上停车位开发商并没有出资行为,也不归于某些业主专有,更不归于市政一切,所以只能归于业主共有的私有财产。”吕来明说。他以为,关于这部分空间,能够规划为停车场,可是并不能因为用处就改动一切权,物业没有权力处置私有财产。物业只能收取一些办理公共区域的办理费,而不是租金。业主共有的空间,不管什么批阅部分都要通过业主赞同授权之后才干决议其规划。
3.其他观念
北京大学法学院尹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则持另一种观念。他们以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解说》中的第六条现已把这个问题解说得十分清楚,“要害就看是不是规划中的停车场或许停车位,地上和地下的都要适用这个规范。假如是经规划部分批阅的,开发商有权力授权物业收取相应费用。”杨立新说。
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在承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泄漏,“修建区划内”的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小区的规划,狭义则专指有修建物的区划。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更倾向于狭义的领域,地上空间不包括其间。可是因为立法中考虑了许多前史遗留问题,在法令中,含糊了区划的规模。
关于公民是否有权建停车场这一问题,总结以上物权法中条文以及各专家学者的观点,能够简略概述为:公民有权对所属地上区域进行建造,但不能打乱小区整体规划。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