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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0:52
指定统辖的法律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确有必要将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指定统辖的,应当作出裁决。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案子,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间断审理。指定统辖裁决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子作出判定、裁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决指定统辖的一起,同时吊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子,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则,能够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子;  
(二)当事人人数很多且不便利诉讼的案子;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他类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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