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一成不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2:37
被承继人刘某早年丧偶,有三个儿子,小儿子游手好闲,加入了偷盗团伙,并为家庭小事将刘某打成重伤,刘某痛心备至,留下遗言言明,其个人一切的房子和存款悉数由大儿子和二儿子两人均分,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1年小儿子刘丙成婚,次年生下一子。2005年刘丙卷进流氓奋斗团伙,不幸被人用刀刺死。一个月后刘某病逝,两个儿子按公证遗言均分了刘某遗产房子一套和存款6万元。刘丙的妻子申述到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遗产,争夺儿子的遗产比例。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法律顾问点评:
二审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由于根据我国《承继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据此强制性规则,假如遗言取消了没有生活来源又缺少劳动能力的人的承继比例,则该遗言即为不合法,其不合法的部分应无效。
在本事例中,刘丙的儿子是否能够替代刘丙的位置而承继其祖父刘某的遗产,涉及到由于形式变迁而引起公证遗言部分失效的问题。虽然公证遗言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并不是说公证遗言一经缔结便具有不行改动的法律上的执行力。由于公证遗言缔结今后并不当即收效,而是在遗言人逝世今后才收效。在这段间隔时间里,遗言人的法定承继人、遗言人指定的承继人以及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都可能发生变化。因而,遗言人逝世后,公证遗言是悉数有用仍是部分有用,要视遗言人逝世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某一被取消了承继权的承继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又没有经济来源,原公证遗言只能是部分有用。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能够依照公证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