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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5:40

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五条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原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经过劳作督查途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的规则,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恪守《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劳作者告发用人单位有违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行为且契合《处理告发劳作违法行为规则》的,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应当受理。经查询,用人单位确有违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行为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可是,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不能直接吊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则,劳作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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