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婚外情,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7 22:08
离婚后发现一方有婚外情,是否还能够要求对方补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也清晰规则,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辛某的前夫与其他女人同居发作在他们挂号离婚之前,其差错十分显着,辛某与前夫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时,并没有清晰表明抛弃损害补偿恳求权,她在挂号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她的诉讼恳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撑呢?
事例介绍: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成婚,孩子出世后两边筹资承揽一百货门市部,路某担任运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常常不回家寓居,两边为此不断气愤,爱情逐渐恶化。辛某感到老公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 ,路某赞同。2005年10月,两边就孩子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处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传闻路某在离婚前常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供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不合]
对该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恳求应该支撑,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说有明文规则,辛某在挂号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补偿。第二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判定驳回辛某的诉讼恳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尽管规则了有四种差错景象之一时,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可是该条也清晰规则了既要有此类差错存在,一起还有必要是因而类差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仍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有必要是这些差错,在这种景象下,无差错刚才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这些差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因而,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景象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无差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则,放宽了对无差错方的要求,答应其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有必要知道自己是无差错方,有必要知道对方的差错景象而导致离婚。假如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本来曾存在差错景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老公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老公在离婚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现实,因而,即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撑其诉讼恳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也清晰规则,当事人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现已清晰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或许在处理离婚挂号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撑。辛某的前夫与其他女人同居发作在他们挂号离婚之前,其差错十分显着,辛某与前夫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时,并没有清晰表明抛弃损害补偿恳求权,她在挂号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她的诉讼恳求为什么不能得到支撑呢?
事例介绍: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成婚,孩子出世后两边筹资承揽一百货门市部,路某担任运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常常不回家寓居,两边为此不断气愤,爱情逐渐恶化。辛某感到老公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 ,路某赞同。2005年10月,两边就孩子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处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辛某传闻路某在离婚前常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路某,路某对此供认。辛某于2006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不合]
对该案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对辛某的诉讼恳求应该支撑,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说有明文规则,辛某在挂号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得到补偿。第二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判定驳回辛某的诉讼恳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尽管规则了有四种差错景象之一时,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可是该条也清晰规则了既要有此类差错存在,一起还有必要是因而类差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无论是诉讼离婚仍是协议离婚,离婚的原因有必要是这些差错,在这种景象下,无差错刚才有权恳求损害补偿。假如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确定这些差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因而,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差错景象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无差错方,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则,放宽了对无差错方的要求,答应其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诉讼,但这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有必要知道自己是无差错方,有必要知道对方的差错景象而导致离婚。假如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本来曾存在差错景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就本案而言,辛某在和老公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老公在离婚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现实,因而,即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补偿恳求,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撑其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