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4:23
要解说这个问题,有必要要从请求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联系说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法令准则,两者都是由不服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因为两者都为了处理行政争议,而又用两种不同的法令途径去处理,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发作冲突,即行政争议一旦发作,不服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究竟采纳哪种方法来处理行政争议。依据我国现行法令的规则,对这两者的联系有两种规则,
一是自由挑选准则,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挑选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能够请求复议,也能够请求诉讼。如:矿山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在这种状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挑选行政复议,也能够挑选行政诉讼。但假如挑选了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请求行政诉讼。
二是复议前置准则,即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有必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不允许未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八十八条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在这里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该行政诉讼案子的必经程序。在复议前置的状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必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只要呈现了以下三种状况,请求人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清晰奉告不予受理;
二是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议,请求人不服;
三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一是自由挑选准则,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挑选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能够请求复议,也能够请求诉讼。如:矿山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则:“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议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分决议书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在这种状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够挑选行政复议,也能够挑选行政诉讼。但假如挑选了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现已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请求行政诉讼。
二是复议前置准则,即依据法令、法规的规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有必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不允许未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八十八条规则:“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时,有必要先按照税务机关的交税决议交纳或许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许供给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在这里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该行政诉讼案子的必经程序。在复议前置的状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必要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只要呈现了以下三种状况,请求人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清晰奉告不予受理;
二是复议机关作出了行政复议决议,请求人不服;
三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