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非诉行政准予执行裁定的救济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05:36
[案情]
某矿山有限公司因违背劳作管理法令法规的规则,被劳作督查部门查办,劳作督查部门先后下达了《劳作保证督查责令改正决议书》和《劳作保证督查行政决议书》,对其作出了期限付出劳作者薪酬并加付50%的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议,因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劳作部门遂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法院受理后经检查作出准予履行行政裁决。在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述,要求吊销该行政裁决。
[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被履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履行准予裁决不服,应当以何种方法寻求救助;二是人民法院关于被履行人提出的“申述”贰言,应当以何种方法予以答复。
一、对非诉行政履行裁决当事人救助方法的惯常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若干解说》)第九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请求履行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后,应当便是否准予强制履行作出裁决。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说》的规则,不服准予强制履行的行政裁决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则能够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请求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履行人)对准予履行的裁决不服却找不到救助途径。
一般意义上了解,请求强制履行的非诉讼案子,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也便是说,其实体定论,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行政法令联系中所承认的行政职责等均是人民法院之外的有关组织作出的。人民法院对提请强制履行的请求,并没有作为诉讼案子进行审判,而是仅作非审判程序的检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诉裁决,人民法院无法依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首要,《若干解说》对非诉行政履行案子规则的检查强度较低,只要显着违法才干裁决不准予强制履行,假如设定上诉权和复议权的话,严厉的诉讼程序中司法检查如适用三个方面的“显着违法”的规范,显着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有所抵触;其次,为满意行政行为履行功率的要求,行政审判庭的检查往往比起规则的规范还要宽松;再次,对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人民法院大多仅仅选用“严重显着违法”的检查规范进行书面检查,并不去听取被履行人的陈述及申辩,表现的是传统的职权主义履行形式,上诉和复议检查程序对被履行人的原初申辩理由难以掌握。
有人以为,若履行今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履行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赔偿就能够了。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详细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决准予强制履行后,履行便是司法履行而不是行政履行,如履行所依据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被履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履行的行政裁决的违法性进行承认,人民法院依据相应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假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请求履行时供给的履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能够要求该行政主体承当职责。
二、现有法令结构内救助途径的实际挑选
对被履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履行裁决贰言,从案子检查的准确性、公正性上考虑,有必要设置必定的监督、救助途径,给予被履行人一个合理的能够遍及适用的救助方法。
(一)引进申辩制
为了补偿对请求履行的非诉行政案子进行书面检查单一做法的缺乏,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履行案子后,先向被请求人送达“行政履行通知书”,清晰奉告被请求人假如对请求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以为请求人办案程序违法、查验的现实有收支等,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一般来说,非诉行政履行案子都是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述,而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此刻相对人已损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但损失了司法救助权并不意味着损失了申辩的权力,人民法院依据被请求人的申辩理由,经过检查核实后,再决议是否作出准予强制履行的裁决。这样既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消除弛缓解了被请求人的敌对心情。
某矿山有限公司因违背劳作管理法令法规的规则,被劳作督查部门查办,劳作督查部门先后下达了《劳作保证督查责令改正决议书》和《劳作保证督查行政决议书》,对其作出了期限付出劳作者薪酬并加付50%的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议,因该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劳作部门遂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法院受理后经检查作出准予履行行政裁决。在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述,要求吊销该行政裁决。
[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被履行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非诉行政履行准予裁决不服,应当以何种方法寻求救助;二是人民法院关于被履行人提出的“申述”贰言,应当以何种方法予以答复。
一、对非诉行政履行裁决当事人救助方法的惯常了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称《若干解说》)第九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请求履行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后,应当便是否准予强制履行作出裁决。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说》的规则,不服准予强制履行的行政裁决不能提起上诉,且也未规则能够向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请求复议,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被履行人)对准予履行的裁决不服却找不到救助途径。
一般意义上了解,请求强制履行的非诉讼案子,都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作出裁判,也便是说,其实体定论,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行政法令联系中所承认的行政职责等均是人民法院之外的有关组织作出的。人民法院对提请强制履行的请求,并没有作为诉讼案子进行审判,而是仅作非审判程序的检查,对这种未经审判的非诉裁决,人民法院无法依照审判程序进行再审。
首要,《若干解说》对非诉行政履行案子规则的检查强度较低,只要显着违法才干裁决不准予强制履行,假如设定上诉权和复议权的话,严厉的诉讼程序中司法检查如适用三个方面的“显着违法”的规范,显着与行政诉讼法的规范有所抵触;其次,为满意行政行为履行功率的要求,行政审判庭的检查往往比起规则的规范还要宽松;再次,对非诉行政履行案子,人民法院大多仅仅选用“严重显着违法”的检查规范进行书面检查,并不去听取被履行人的陈述及申辩,表现的是传统的职权主义履行形式,上诉和复议检查程序对被履行人的原初申辩理由难以掌握。
有人以为,若履行今后人民法院发现据以履行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让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国家赔偿就能够了。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因为详细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裁决准予强制履行后,履行便是司法履行而不是行政履行,如履行所依据的详细行政行为违法,被履行人有权先行要求人民法院对据以履行的行政裁决的违法性进行承认,人民法院依据相应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假如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请求履行时供给的履行依据违法,人民法院能够要求该行政主体承当职责。
二、现有法令结构内救助途径的实际挑选
对被履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履行裁决贰言,从案子检查的准确性、公正性上考虑,有必要设置必定的监督、救助途径,给予被履行人一个合理的能够遍及适用的救助方法。
(一)引进申辩制
为了补偿对请求履行的非诉行政案子进行书面检查单一做法的缺乏,人民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履行案子后,先向被请求人送达“行政履行通知书”,清晰奉告被请求人假如对请求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贰言,以为请求人办案程序违法、查验的现实有收支等,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辩。一般来说,非诉行政履行案子都是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述,而由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其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此刻相对人已损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但损失了司法救助权并不意味着损失了申辩的权力,人民法院依据被请求人的申辩理由,经过检查核实后,再决议是否作出准予强制履行的裁决。这样既有效地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消除弛缓解了被请求人的敌对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