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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与事实婚姻的冲突与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7:59
案情:
    1985年阴历4月,原告王某、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6年3月7日,原告王某用王某某的户口证明,以王某某之名与被告吴某挂号成婚。同月9日,原、被告按当地习俗举行了成亲典礼,开端同居日子。同居期间,原、被告先后于1998年3月25日和1990年9月10日,生育男孩吴甲、吴乙。因家庭经济窘迫,原、被告常常发作争持。加之原告终年外出务工,对家庭和小孩短少照料,被告屡次殴伤原告,更加深了原、被告间的隔膜,致使难以维系正常的家庭日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同居联系。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尽管客观上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因为未依法取得婚姻挂号机关的承认,两边构成的联系是现实同居联系。被告已由婚姻挂号机关以签发成婚证的方式承认其与王某某树立有婚姻联系,该成婚挂号未经法定程序吊销和宣告无效,应具有公信公示的法令效能。原、被告尽管同居时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但根据法令规则,两边也不能构成现实婚姻联系,因为现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没有爱人者,而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时,被告已收取有其与别人的成婚证,是有爱人者。综上,原、被告的同居联系,依法应予免除。小孩吴乙随被告共同日子更为适合。故判定免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的同居联系;非婚生男孩吴乙随被告吴某日子。 
    剖析:
    骗得挂号的婚姻,除法令明确规则的几类为无效外,其效能怎么,以及在审判实践中怎么处理与现实婚姻并存的问题,困扰司法界数年。在婚姻法修正之前,根据《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二十五条曾规则:“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招摇撞骗、骗得成婚挂号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当吊销婚姻挂号,对成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告其婚姻联系无效并回收成婚……”,可谓简单易行。可是,新的《婚姻挂号法令》删除了以上条文,对诈骗类婚姻没有作出规则,挂号机关也没有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使得这类问题反常杂乱了。据听讼网转载的9月6日楚天都市报文章《湖北女子身份被人冒用成婚民政局称无法吊销》称,湖北未婚女青年高源(化名)因为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一亲属冒用挂号成婚而未能与未婚夫领到成婚证。4年来,她来回奔波在当地派出所、民政局、法院和政府部门,想吊销亲属骗领的成婚证,取得与未婚夫成婚的权力,但当阳市民政局以于法无据为由不予吊销原成婚证。以此可知,上述问题已直接联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法令界不该对此视若无睹。 
    一、骗得成婚挂号的婚姻的效能 
    本案原告王某以诈骗手法取得挂号的婚姻,无论是从本质上仍是方式上都是违法的,应属无效婚姻。首要,它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成婚的法定条件,是违法民事行为,不发作法令效能。《婚姻法》第五条规则“ 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明实在,三是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告王某为到达处理成婚手续的意图,以王某某的户籍材料处理成婚挂号,王某某彻底不知成婚之事,更谈不上有成婚的志愿。因而,从本质要件看,短少意思表明这一最基本的要件,不可能构成民事法令行为。从方式要件看,《婚姻法》第八条规则“ 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而本案挂号在成婚证上的王某某与吴某并没有共同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成婚挂号。国外不少国家对这一方式要件规则尤为严苛,只需两边当事人没有一起参与,婚姻无效。这样,它既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又不契合成婚的方式要件,当然归于不法婚姻。上述条文均运用的是“有必要”“应当”,属法令强制性规则,没有恪守即不发作法令效能。另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与第五十八条之规则,该种民事行为从开端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而不是自法院宣告之日起无效。我国人大法学院龙翼飞教授以为尽管婚姻法第十条仅规则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景象,但其无法包括一切无效婚姻的景象,故不该做狭窄了解。法官在审理诈骗类婚姻承认之诉时,应充分运用民法和婚姻法原理,精确剖析案子的性质。浙江江山等一些地方法院已受理了冒充别人身份证收取成婚证的案子,并终究判定这类诈骗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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