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状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
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关于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或施行家庭暴力等景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条规则:“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子,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独自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