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2:16工伤保险法令解说: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定份额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区域严重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份额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解说】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规则。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对严重工伤事故的发作,或许导致基金的大规模开销而树立的一项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实施现收现付制,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准则确认费率。这就决议了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与当期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本相等。国家依据不同职业的工伤危险程度确认的职业不同费率以及费率层次,一般应继续必定的期限再做调整。比如说职业不同费率及费率层次一旦确认后,或许3年或5年后再从头确认。这一费率及费率层次是依据在确认费率前几年发作工伤事故的程度确认的,而实际中工伤事故的发作并不必定总是依照相同的轨道进行,有或许这段时期处于工伤事故高发期,也或许另一段时刻因为工伤事故防备做得好等主客观原因,使得工伤事故处于低发阶段,也就是说工伤事故的发作有其不确认性。为了防止当突发事件发作时,工伤保险基金难以付出,本条规则了储备金准则,用于突发事件发作时工伤保险待遇的付出。这样规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分摊发作严重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的危险。
此外,为了保证发作严重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基金开销,本条规则,当储备金也缺乏付出时,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在尔后的一两年内尽快将这些垫支的资金退还给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
关于工伤保险储备金的额度,这与统筹层次的凹凸、参保人员的多少和各统筹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事故发作率有亲近的联络,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缓用人单位的安全出产情况存在差异,法令规则,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份额和储备金的运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