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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1:08
简略的讲,校园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包含侵权行为形成了危害现实,且危害有必要是学生在校园或许校园安排的活动中发作的;校园的违法行为;校园行为须与危害现实有因果关系;校园片面上须有差错。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通知你吧!
【网友咨询】
请问校园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
根据《民法通则》规则,民事职责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行。
一是危害现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职责的条件和根据。没有危害现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当民事职责。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判别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必定要以法令、教育法规为根据。例1,江苏省应县某小学一体育教师,在32米间隔内用板凳设四道妨碍,要求四年级学生往复跑一次,学生高坚跌倒骨折,经查教育内容违背《全日制小学体育教育大纲》规则,程度和难度都超越学生承受能力,校园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见1988年4月4日《上海法制报》)假如教师彻底按规则教育,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则不承当民事职责。
违法行为不只表现为活跃的作为,例如,也能够表现为消沉的不作为。而不作为所形成的危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危害发作的法定或约好职责为条件,不然,不属于违法行为。例2,体育课上,学生忽然晕倒,教师有职责及时救助,假如教师不采纳方法贻误诊治,校方理应对其不作为形成的成果担任。例3,某小学生双休日欲翻墙进校园踢足球,从2.5米高的墙上摔下,教师不予理睬,此刻的不作为行为虽应受良知的斥责,但对学生不具有法定或约好的救助职责,学生如延误医治而致残,校园不负民事职责。见方法13条之规则。
三是侵权行为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便是说危害现实有必要是侵权行为形成的。不然,行为人不承当民事职责。需求留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作危害现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实的原因。例4,河北辛集市某小学乱收附加费逼死女学童一案,由于校园是履行镇政府指令,最后由镇政府补偿5.1万元,校园不用承当民事职责。(见1998年6月17日《河北播送电视报》)见方法14条之规则。
四是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这是构成民事职责的片面要件,包含成心和差错两种方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成果,依然听任其发展,称为成心。例5,山西省乾县六岁学童被打瞎一案,教师打人属成心,既要作刑事处理,又要承当民事补偿。(见1988年1月29日《人民日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成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终致危害成果发作的心思状况,称为差错。如校园教育设备简陋未及时保护,危害学生安全。见《方法》第9条规则的12种校园差错行为。
应留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差异,假如危害成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片面差错所形成的,而是由于不行预见、不能战胜的原因形成的,便是意外事件。例6,两学生课间在校园内追逐游戏,撞碎阅览室门上的玻璃,经查校园门窗不存在瑕疵,所以虽形成学生右手食指残疾,校园仍不用承当民事职责,由于校园没有差错,学生的危害对校园来讲属意外事件。其补偿职责应另找原因。
当然,区别行为人片面上的差错方式也并非毫无含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在混合差错、一起致人危害、受害人有成心或重大差错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差错方式与差错程度,对确认其补偿职责就具有很重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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