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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事项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0:02
【案情介绍】 1998年4月30日,被稳妥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卡车向某稳妥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职责险(限额10万元),稳妥期限为1998年5月1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30日24时止,交给稳妥费1890元。1998年5月16日,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进与别的一辆卡车发作磕碰事端,形成两边两人逝世。交警部门确定王明刚违背《道路交通办理条例》第7条之规则负悉数职责,补偿对方丢失近15万元。1999年1月13日,事端结案后,王明刚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阅索赔资料时发现该稳妥车辆行进证复印件查验合格至1998年4月有用,而出险时刻为1998年5月16日,理赔人员当即到车辆办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证明该车的确没有准时参与年检,并请车辆办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1999年1月21日,该稳妥公司向王明刚宣布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稳妥人违背车险条款关于“稳妥车辆必须有交通办理部门核发的行进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稳妥单无效”的规则。1999年8月12日,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 【法庭争辩】 原告王明刚诉称:行进证未准时年检是现实,但本起交通事端的近因并非“行进证未准时年检”,而是违背《道路交通办理条例》第7条关于“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则而负悉数职责的。依据稳妥理赔的近因准则,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被告稳妥人诉称:王明刚的车辆未准时年检不只违背了《道路交通办理条例》第20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办理机关规则的期限承受查验,未按规则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禁绝持续行进”的规则,并且违背了车险条款中确保事由“稳妥车辆必须有交通办理部门核发的行进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稳妥单无效”的规则。依据法令的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稳妥人王明刚驾驭的机动车未准时查验,依据稳妥监督机关颁布的车险条款的规则,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而形成稳妥合同无效系被稳妥人王明刚的差错所造成的,故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然后驳回了原告王明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定后,原告王明刚在接到判定书后的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此案终究以稳妥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案后启示】 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法令的规则和稳妥合同的约好脚踏实地地采信了稳妥人的观念,正确适用了车险条款,保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但经过本案的处理,笔者以为有以下两点启示: 榜首,实行验证承保时的奉告责任。在验证承保时发现此类状况,应及时奉告被稳妥人,并阐明相关事项。 第二,做好现场查勘时的取证作业。理赔人员在现场查勘时,应当场查看机动车行进证是否准时年审等事项,若发现没有如期查验等状况时,应及时做好查询取证作业,为拒赔及避免诉讼奠定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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