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6:08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公布和施行,对树立优胜劣汰的商场竞赛机制及标准商场次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以展,特别是商场经济体制的树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严重而深入的改变,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点日益显现出来,一切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准则进一步完善。现在,我国《破产法》的修订作业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这项修改作业必然面临着许多难题有待处理,鉴于破产法理论的众多、我国破产实践问题的复杂性和笔者的才能,本文仅拟从我国应树立一致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顿和救助准则、树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准则的完善作一讨论。 一、现行破产标准的特色和树立一致破产法典的必要性我国现行破产标准首要是1986年12月2日公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正1991年4月9日经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别的还包含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编制零乱,没有一部一致的、完好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准则是商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准则,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天我国经济开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标准具有以下几个特色:(一)、对全民一切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别离立法,适用破产准则上有不平等性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一切制企业为适用目标[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又没有规则终究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说以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则实践适用于非全民一切制企业。〔(1)见赵如果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学》第463页,我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并且在破产原因上两部法律规则亦有不同之处。这种做法,不只约束了破产准则的适用范围,并且也不符合商场经济公正竞赛的根本精力。 (二)、现有破产标准渗透着计划经济要素,政府干涉痕迹显着。 因为前史原因,我国现行破产标准不管从破产程序的发动,仍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以致破产程序的停止,都渗透了政府干涉的内容,例如《破产法》第8条第一款规则“债款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请求宣告破产\".第17条规则:”企业债权人请求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子的三个月内,被请求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能够请求对该企业进行整理,整理的期限不超越两年\",一起第20条规则了破产整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掌管。第24条规则了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第42条规则了对破产负有首要职责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首要职责的,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等等。对破产程序进行适度干涉是必要的,“有利于维护合理的社会竞赛\"〔见(1)第464页〕,但负面影响却是使得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实完成。 (三)宽和与整理准则只能适用于全民一切制企业适用破产程序,使债款人论为破产人,不利于债款人的复苏,对债权人也有相应的丢失,一起还给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为此我国破产标准中设立了宽和与整理准则作为破产开端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挑选的一种程序。但是,这一准则仅在《破产法》中得以表现,显着只能适用于全民一切制企业,对非全民一切制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带有显着的计划经济颜色。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破产法是调整商场经济有序运转的重要法律准则,它关系着债权人与债款人利益的均衡,关系着经济运转的次序化,关系着社会的安全与安稳,并一步推进着我国商场经济体制的树立和深化。因为现行破产标准的不一致、不完善,不健全,与我国商场经济建设和开展不相适应,因此树立一致破产法典火烧眉毛。首要,破产法之适用范围不应以一切制为边界,各类企业及自然人应适用一致破产法典。其次,要消除已府干涉要素,将“上级部门,,从破产法律关系中予以除掉,然后仅得破产程序中司法得以真实独立。所以立法者应对破产实践所或许触及的法律关系规划相应的条文予以调整,做到全面、完好、详细、公正、可操作性强。亦应在总结已有的破产实践经历基础上,尽量吸收学习商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