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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效力之关系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4:44

──以投保人挑选权的行使为视角
[内容摘要]稳妥纠纷案件中,法院常以稳妥人未尽阐明职责为由否定某一免责条款效能。这种现象给稳妥业的开展带来必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稳妥人未尽阐明职责,并不必定导致某一免责条款无效或未收效;应以投保人挑选权的行使为视角,从头剖析稳妥人阐明职责与免责条款效能的联系。
[关键词]阐明职责 免责条款 知情权 挑选权
当时司法实践中,稳妥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经常出现以稳妥人未尽阐明职责为由否定某一免责条款效能的现象,其负面效应是必定程度上动摇了一般稳妥合同免责条款应有确实定性和稳定性。学界对此打开的研讨,大多以稳妥人阐明职责的实施为视角,讨论阐明职责的规模界定、实施规范、实施方法、举证职责及法令作用。本文测验调整研讨思路,以投保人挑选权的行使为视角,从头对稳妥人阐明职责与免责条款效能的联系作一剖析。
一、稳妥人阐明职责的立法主旨是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和挑选权。
我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当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产收效能。”这便是稳妥人阐明职责的法令依据,它与合同法上的合同自在准则密切相关。
合同自在准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充沛完成意思自治,关于投保人而言,意思自治即表现在其缔结稳妥合同时所应享有的知情权和可供行使的挑选权上。投保人的知情权是指,其享有清楚地知道稳妥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实在意义和法令成果的权力;投保人的挑选权是指,其对是否缔结稳妥合同、与哪个稳妥人缔结何种稳妥合同、稳妥合同除格局条款之外是否作出特别约好等事项予以自主挑选的权力。投保人享有知情权与行使挑选权的联系是: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前者的成果。稳妥法之所以规则稳妥人阐明职责,便是为了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和挑选权,而且侧重于保证挑选权。精确掌握立法目的,便于厘清稳妥人阐明职责与免责条款效能的联系。
二、若稳妥人阐明职责的实施未影响投保人挑选权的行使,则不应以稳妥人未尽阐明职责为由否定免责条款效能。
以稳妥合同为载体的稳妥产品具有专业化、种类化、定型化、格局化等特色,其稳妥条款由稳妥监管组织批阅或存案。(稳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联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稳妥险种、依法实施强制稳妥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稳妥险种等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报稳妥监督管理组织批阅……”;“其他稳妥险种的稳妥条款和稳妥费率,应当报稳妥监督管理组织存案。”)稳妥监管组织在批阅、存案过程中发现稳妥条款危害社会公众利益或许显失公正的,能够责令稳妥人改正,并作出相应处分。稳妥条款除由稳妥监管组织批阅、存案外,曾有由其直接拟定的景象,例如我国保监会2000年2月4日以保监发[2000]16号文件印发《机动车辆稳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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