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5:20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经)发[1991]35号为了正确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破产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统辖 1、企业破产案子由债款人地址地人民法院统辖。债款人地址地是指企业首要办事机构地址地。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单个案子的级别统辖,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则处理。 二、破产请求 3、提出破产请求,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4、债仅人提出破产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下列资料: (1)债款发作现实及有关依据; (2)债款性质、数额; (3)债款有无产业担保,有产业担保的,应当供给依据; (4)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有关依据。 5、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供给下列资料: (1)企业亏损状况的阐明; (2)会计报表; (3)企业产业状况明细表和有形产业的场所; (4)债款清册和债款清册(包含债款人和债款人名单、居处、开户银行、债款债款发作的时刻、债款债款数额,有无争议等);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分或许政府授权部分赞同其请求破产的定见; (6)人民法院以为依法应当供给的其他资料。 三、破产案子的受理 6、人民法院收到破产请求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 七条、第 八条和第 三条的规则进行检查,并在七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破产请求需求更正、弥补资料的,能够责令请求人期限更正、弥补。如期更正、弥补资料的,自收到更正弥补资料的次日起七日内决议是否立案;逾期未予更正、弥补的,视为撤回请求。 7、请求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请求裁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期限为十日。 8、企业破产法第 三条第一款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 (1)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 (2)债款人已要求清偿; (3)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 债款人中止付出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如无相反依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布告。布告除了在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布告栏内粘贴外,还应依据详细案情(如债款人所散布的区域、破产产业地址的区域等)在当地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布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立案时刻; (2)破产案子的债款人; (3)申报债款的期限、地址和逾期未报的法令结果; (4)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举行的日期、地址等。 1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应当在十日内告诉债款人,在收到债款人提交的债款清册后十日内告诉已知的债款人。 告诉已知债款人的告诉书应包含本定见第10条第(3)、(4)项内容。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款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子,依据下列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1)现已审结但未履行的,应当中止履行,由债款人凭收效的法令文书向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