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强执期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3:33
关于一些债务文书来说,是能够进行强制实行公证的。这样当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时,债务人能够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那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请求强执期限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请求强执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矩“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矩:“请求实行的期限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矩”。
《公证程序规矩》第五十五条规矩:“债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组织能够依据债务人的请求,按照有关规矩出具实行证书。实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矩的实行期限内出具”。
所谓强制实行公证,是指公证组织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关于追索债务的文书,经审查核实以为无疑义的,对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不实行公证文书规矩的责任时,债务人即可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活动。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力。债务人或许债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责任或不完全实行责任,债务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是能够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债务人或许债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一旦有争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请求强执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矩“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矩:“请求实行的期限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矩”。
《公证程序规矩》第五十五条规矩:“债条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为公证的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公证组织能够依据债务人的请求,按照有关规矩出具实行证书。实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矩的实行期限内出具”。
所谓强制实行公证,是指公证组织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关于追索债务的文书,经审查核实以为无疑义的,对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不实行公证文书规矩的责任时,债务人即可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活动。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力。债务人或许债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务债务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务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实行责任或不完全实行责任,债务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是能够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债务人或许债条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一旦有争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