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2:46
在法令诉讼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关于案子的审理有着左右判定的影响。一旦成为证人那就具有一个的权力和责任,才干契合法令的固定。那么,判定人的权力责任有哪些,判定人和证人的差异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复,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判定人的权力责任有哪些
(一)判定人的权力
1、有权了解与判定有关的檀卷资料
2、有权收取判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供给满足的判定资料
4、如不具有作出判定的条件时,有权回绝进行判定
5、有权回绝判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判定人的责任
1、有对交给判定的问题照实写出判定定论的责任。
2、有照实答复司法人员、当事人、辩解人在法庭上的提问。
3、对所知的案子有保存隐秘的责任。
判定人和证人的差异有哪些
(一)在资历条件上,判定人有严厉的资历要求,有必要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而证人的资历要求仅仅具有辨别是非的才能和正确表达的才能,即便证人有生理缺点和精力缺点或许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代替上,证人是就其亲自感触的案子现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行代替性,这是由案子现实自身决议的,既不能由法院指使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判定人并非由案子现实所决议,其从事判定活动是受法院指使或延聘,因而,判定人是能够替换的。
(三)在能否逃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子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逃避,而判定人假如有逃避事由,有必要履行逃避的规矩。
(四)在问询规矩上,对证人的问询应遵从单个和阻隔的准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判定人能够了解案情,对疑问复杂情况,能够由多个判定人彼此商议构成终究的判定定论。
(五)在宣布的定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子现实陈述定见,而不能宣布自己依据这些现实得出的定论和定见。可是判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定见规矩的约束。
(六)在出庭责任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责任,一般不能回绝,而判定人有合理的理由,能够回绝承受法庭的指使或延聘,能够不出庭承受质证而只供给书面判定定见。
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判定人的权力责任有哪些
(一)判定人的权力
1、有权了解与判定有关的檀卷资料
2、有权收取判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供给满足的判定资料
4、如不具有作出判定的条件时,有权回绝进行判定
5、有权回绝判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判定人的责任
1、有对交给判定的问题照实写出判定定论的责任。
2、有照实答复司法人员、当事人、辩解人在法庭上的提问。
3、对所知的案子有保存隐秘的责任。
判定人和证人的差异有哪些
(一)在资历条件上,判定人有严厉的资历要求,有必要具有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而证人的资历要求仅仅具有辨别是非的才能和正确表达的才能,即便证人有生理缺点和精力缺点或许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代替上,证人是就其亲自感触的案子现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行代替性,这是由案子现实自身决议的,既不能由法院指使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判定人并非由案子现实所决议,其从事判定活动是受法院指使或延聘,因而,判定人是能够替换的。
(三)在能否逃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子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逃避,而判定人假如有逃避事由,有必要履行逃避的规矩。
(四)在问询规矩上,对证人的问询应遵从单个和阻隔的准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判定人能够了解案情,对疑问复杂情况,能够由多个判定人彼此商议构成终究的判定定论。
(五)在宣布的定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子现实陈述定见,而不能宣布自己依据这些现实得出的定论和定见。可是判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定见规矩的约束。
(六)在出庭责任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责任,一般不能回绝,而判定人有合理的理由,能够回绝承受法庭的指使或延聘,能够不出庭承受质证而只供给书面判定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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