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合同约定损失赔偿是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5:13一、案情
2005年10月27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签定了一份稳妥合同。合同约好原告胡某投保主险安全康泰人身险,稳妥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损伤稳妥、稳妥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损伤稳妥条款约好“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自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进行医治,本公司就实践开销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越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损伤稳妥金。”附加意外损伤稳妥条款还规则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两边在合同特别约好条款上约好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补偿,被告对第三人现已补偿的部分不付出稳妥金。合同签定后,两边按约履行合同职责。
2006年8月6日,原告胡某驾驭摩托车与第三人章某驾驭的农用运输车相撞而受伤,该事端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处理,确定农用车主章某负事端首要职责,原告胡某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原告胡某因伤住院医治,共开销医疗费用20000元。该医疗费用由闯祸车主付出了15000元,原告胡某付出了5000元。尔后,原告胡某依据意外损伤稳妥条款向被告建议意外损伤稳妥金10000元。被告安全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仅向原告付出稳妥金5000元,拒付差额5000元。原告即以特别约好条款违背人身稳妥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准则,应当确定无效为由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告付出稳妥金5000元。
本案在审理中,呈现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我国人身稳妥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准则,稳妥合同两边不能随意约好适用损失补偿准则,故应当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虽然我国人身稳妥合同采纳不适用损失补偿准则,但稳妥合同两边依然能够约好适用损失补偿准则,本案中的特别约好条款有用,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二、法令剖析
明显,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人身稳妥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准则;二是人身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是否能约好实施损失补偿准则。
(一)人身稳妥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准则
1、《稳妥法》第二条规则:人身稳妥是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据此界说不难看出,关于人身稳妥,稳妥人给付稳妥金的条件仅是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到达合同约好的案子,并没有触及“补偿损失”的寓意。
2、《稳妥法》第六十八条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逝世,伤残或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从这一规则可知,法令不制止投保人在取得稳妥金后再向侵权人恳求补偿,反之亦然,这就充分说明人身稳妥合同不是损失补偿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