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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有哪些行为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23:45
署理权的乱用是指署理人行使署理权的过程中,违背署理权主旨和署理的根本准则,有损被署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署理权的乱用应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⑴署理人有署理权
⑵署理人施行了行使署理权的行为
⑶署理人的行为违背署理权的建立主旨和署理的根本行为准则
⑷署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署理人的利益。
不具有上诉要件则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如无权署理与越权署理都不归于署理权的乱用。
合同署理中被署理人私行乱用署理权的行为主要有:
⑴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名义同自己签定合同。在此景象下,署理人一同为署理联系中的署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买卖两边的买卖行为实际上只要署理人一人悉数施行,这既违背署理准则的主旨,也极易发作署理人损被署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制止。
⑵两边署理行为也归于署理权乱用的行为。两边署理也称一同署理。这种行为在有关署理人从事署理业务有必要实行的责任中现已提及,两边署理会导致在合同签定过程中难以平衡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危害被署理人的利益,因而要制止这种行为。
⑶署理人与对方通谋签定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署理的诚信准则,属与违背署理准则主旨的乱用署理权行为。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则,“署理人和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署理人要和相对人一同补偿被署理人的丢失,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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