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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1:17
亲爱的读者们咱们都知道咱们只具有土地的运用权而不具有土地的分配权,那么关于土地运用权属又有哪些相关的内容?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有土地运用证权属争议是什么的相关常识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读者们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有土地运用证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则:“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在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动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则了现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洽谈——政府处理——法院判定”的“三步走”处理方式;这一方式表现了当事人私权自在处置准则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十分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其时条件的约束,这条规则拟定并不完善,比方它疏忽了土地权属(包含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一切的土地权属争议都能够经过这一途径处理,或许说这一途径便是最好的处理途径呢?笔者以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具有的多样性,依据不同的规范有不同表现方式;依据争议发作时是否政府现已进行挂号发证这个规范,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挂号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现已由政府挂号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运用中发作争议,争议发作时政府没有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作时,政府现已依据一方当事人的单独面的请求或许依职权进行了挂号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关于前一种争议依照“十六条”规则的“三步走”的处理方式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便是政府没有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于后边一种争议即政府现已挂号发证后发作的争议依据“十六条”规则的方式底子没办法处理。
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则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它疏忽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现已挂号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而,笔者主张应当在该条文下面弥补一款,即:“对现已挂号发证的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挂号发证的人民政府洽谈处理;经洽谈确认政府的挂号发证行为过错的,由政府吊销其挂号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能够依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以为其挂号发证行为无误不予吊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政府的土地挂号发证的确过错的,应判定吊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能够依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以为政府土地挂号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保持政府的挂号发证行为,已颁布的土地权属证书能够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述。”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缺乏,更好的引导当事人经过法令途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运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是指经土地运用者请求,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的法令凭据。该证首要载明土地运用者称号,土地位于、用处,土地运用权面积、运用年限和四至规模。土地运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儿的土地包含农用地、建造用地、未利用地的运用权。
《国有土地运用证》是证明土地运用者(单位或个人)运用国有土地的法令凭据,受法令维护。处理目标首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乡镇土地运用挂号发证的规模包含乡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宅、商品房和乡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子一切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发作搬运后的改变土地挂号,发证目标为具有土地运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子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全体,只要进行发证挂号而且两者权力主体共同,房子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干得到有用维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有土地运用证权属争议是什么相关常识的详细介绍,咱们之前也对土地运用权有了必定的了解,别的咱们现在也进一步了解到当土地运用权属发作争议的时分,是能够经过相关手法进行处理的。假如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来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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