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09:15
本文经过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事例剖析的详细描述,明晰明白地解说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及其建立的要件,可以使得咱们更清楚的知道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运用的时分也可以称心如意!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事例吧!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抗辩权事例剖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令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背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恳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事例介绍
2007-2008年间,陈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为兴修房子和运营酒店从沈某处购买水泥砖和白酒,2008年12月1日,陈某与李某一起出具欠条给沈某,欠款计24500元。2011年,陈某与李某依法免除同居联系,并就同居期间的产业依法进行了切割。同年10月份,沈某得知陈某与李某免除同居联系后,遂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2012年4月2日,陈某从头出具欠条给沈某,内容为:今欠到沈某2008年水泥砖和酒款算计人民币24500元。在欠条的下方,陈某注明:此款由陈某和原妻李某一起承当。沈某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陈某与李某一起归还欠款。
法令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该笔债款发作在2007-2008年间,但沈某自2011年10月份今后才开端向陈某与李某建议债款,因而对李某关于该笔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定见依法予以采用。陈某对该笔债款一直没有贰言,因而该笔债款应由陈某归还。遂判定:一、陈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清偿沈某货款24500元。二、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陈某不服该判定,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该笔债款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正确,但确定超越诉讼时效只对李某有用,而对陈某无效过错。恳求撤销原判,驳回沈某的诉讼恳求。
二审法院以为:在沈某向陈某、李某催要欠款时,该笔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陈某与李某均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经沈某向陈某催要,陈某向沈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其赞同付出该欠款,抛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陈某向沈某出具欠条时,在欠条上注明由其与李某一起承当,但没有经李某赞同,故其所注内容对李某无效,李某对该债款因超越诉讼时效而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不该再承当清偿职责。遂判定保持了原判。
法令解析
本案触及的首要问题是,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经债款人向连带债款人建议权力,连带债款之一人从头出具欠条对债款予以承认,其他连带债款人未予以认可,未予以认可之连带债款人以超越诉讼时效,行使抗辩权是否能建立。简而言之即一连带债款人抛弃时效抗辩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七条规则“关于连带债款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款人也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该规则可以确定系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款人具有涉他性。但该解说中没有关于超越诉讼时效后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涉他性问题。笔者以为,从超越诉讼时效之债的性质、连带之债的特色、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令结果来看,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一连带债款人抛弃时效抗辩的行为不该具有涉他性。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上述案子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正。
一、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的性质
一般以为,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一般称为天然债款,其是相对与法令债款而存在的债款。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世得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法令联系,依是否可以恳求法令强制力之维护,分为天然债款和法令债款,该分类表现了债与职责别离的理论。债款具有给付恳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款维护恳求权三种权能,在效能上别离表现为债的恳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令债款具有上述权能与效能,是一种彻底之债,而天然债款之所以差异于法令债款,系因其短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能,故在学理界称天然债款为不彻底债款,并将天然债款界说为“失掉法令强制力维护,不得恳求强制执行的债款”。即天然之债失掉了强制执行力。
二、连带之债之连带性及涉他性
债之连带性,谓债款人或许债款人有数人,各债款人得恳求为悉数之给付或各债款人负有悉数给付责任之责任,惟因一次之悉数给付,而其债之悉数联系归于消除之债款债款联系。连带之债的中心是连带债款人或许连带债款人之间的连带性。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关于任一连带债款人或连带债款人所生事项的效能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款人或连带债款人。判别涉他性规范为一起意图之达到,即在消除债款。连带之债采各债款或许各债款间对外具有连带性,对内具有分管性的准则规划。故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特性。
三、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令结果
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责任人以明示或许默示的方法标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乐意实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责任。
其是一种实体权力,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责任人享有的权力的处置,故抛弃权力的主体需具有权力才能、行为才能和处置才能。
2、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归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明行为,该意思表明应向相对方为之,但因为该行为一起为单独处置行为,故责任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力人赞同。
3、因为抛弃权力需有抛弃权力的意思表明,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责任人知道诉讼时效完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假如责任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确定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纳明示的方法,也可以采纳默示方法。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将发生的法令结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责任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回绝给付不能建立,责任人负有的债款从天然债款转为彻底债款,诉讼时效期间从责任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从头起算。假如责任人与权力人约好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实行责任,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从头起算。
连带债款法令联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款人具有涉他性,其条件是各债款人所负的债款均为彻底债款。虽然法令规则连带债款具有连带性是根据维护债款的意图,但连带性只要在彻底债款景象下才对连带债款人有约束力。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责任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款已成为非彻底债款,不具有法院维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力,该权力的抛弃,应由责任人自己以明示的方法或许约好的默示方法予以抛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款人代为抛弃而从头苛以连带债款。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现已届满的景象下,除非其他连带债款人赞同或许法令有特别规则,不然,一连带债款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该具有涉他性。
经过对以上事例的剖析,我们应该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了解有了一个新的知道,文中侧重介绍了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建立要件,以及其法令结果。期望经过本篇事例的阅览,可以使你愈加清楚的认知诉讼时效抗辩权!
抗辩权事例剖析之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令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背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恳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事例介绍
2007-2008年间,陈某与李某同居期间为兴修房子和运营酒店从沈某处购买水泥砖和白酒,2008年12月1日,陈某与李某一起出具欠条给沈某,欠款计24500元。2011年,陈某与李某依法免除同居联系,并就同居期间的产业依法进行了切割。同年10月份,沈某得知陈某与李某免除同居联系后,遂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2012年4月2日,陈某从头出具欠条给沈某,内容为:今欠到沈某2008年水泥砖和酒款算计人民币24500元。在欠条的下方,陈某注明:此款由陈某和原妻李某一起承当。沈某向陈某与李某讨要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陈某与李某一起归还欠款。
法令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该笔债款发作在2007-2008年间,但沈某自2011年10月份今后才开端向陈某与李某建议债款,因而对李某关于该笔债款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定见依法予以采用。陈某对该笔债款一直没有贰言,因而该笔债款应由陈某归还。遂判定:一、陈某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清偿沈某货款24500元。二、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陈某不服该判定,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该笔债款超越两年的诉讼时效正确,但确定超越诉讼时效只对李某有用,而对陈某无效过错。恳求撤销原判,驳回沈某的诉讼恳求。
二审法院以为:在沈某向陈某、李某催要欠款时,该笔债款已超越诉讼时效,陈某与李某均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债款超越诉讼时效后,经沈某向陈某催要,陈某向沈某出具了欠条,应视为其赞同付出该欠款,抛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陈某向沈某出具欠条时,在欠条上注明由其与李某一起承当,但没有经李某赞同,故其所注内容对李某无效,李某对该债款因超越诉讼时效而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其不该再承当清偿职责。遂判定保持了原判。
法令解析
本案触及的首要问题是,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经债款人向连带债款人建议权力,连带债款之一人从头出具欠条对债款予以承认,其他连带债款人未予以认可,未予以认可之连带债款人以超越诉讼时效,行使抗辩权是否能建立。简而言之即一连带债款人抛弃时效抗辩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子适用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十七条规则“关于连带债款人中的一人发作诉讼时效中止效能的事由,应当确定对其他连带债款人也发作诉讼时效中止的效能。”该规则可以确定系对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对其他连带债款人具有涉他性。但该解说中没有关于超越诉讼时效后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涉他性问题。笔者以为,从超越诉讼时效之债的性质、连带之债的特色、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令结果来看,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一连带债款人抛弃时效抗辩的行为不该具有涉他性。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上述案子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正。
一、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的性质
一般以为,超出诉讼时效后的债款一般称为天然债款,其是相对与法令债款而存在的债款。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世得恳求为特定行为的法令联系,依是否可以恳求法令强制力之维护,分为天然债款和法令债款,该分类表现了债与职责别离的理论。债款具有给付恳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款维护恳求权三种权能,在效能上别离表现为债的恳求力,保有力和强制执行力。作为法令债款具有上述权能与效能,是一种彻底之债,而天然债款之所以差异于法令债款,系因其短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能,故在学理界称天然债款为不彻底债款,并将天然债款界说为“失掉法令强制力维护,不得恳求强制执行的债款”。即天然之债失掉了强制执行力。
二、连带之债之连带性及涉他性
债之连带性,谓债款人或许债款人有数人,各债款人得恳求为悉数之给付或各债款人负有悉数给付责任之责任,惟因一次之悉数给付,而其债之悉数联系归于消除之债款债款联系。连带之债的中心是连带债款人或许连带债款人之间的连带性。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指关于任一连带债款人或连带债款人所生事项的效能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款人或连带债款人。判别涉他性规范为一起意图之达到,即在消除债款。连带之债采各债款或许各债款间对外具有连带性,对内具有分管性的准则规划。故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特性。
三、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及法令结果
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责任人以明示或许默示的方法标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乐意实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责任。
其是一种实体权力,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责任人享有的权力的处置,故抛弃权力的主体需具有权力才能、行为才能和处置才能。
2、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归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明行为,该意思表明应向相对方为之,但因为该行为一起为单独处置行为,故责任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力人赞同。
3、因为抛弃权力需有抛弃权力的意思表明,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责任人知道诉讼时效完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假如责任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结、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确定其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纳明示的方法,也可以采纳默示方法。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将发生的法令结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责任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回绝给付不能建立,责任人负有的债款从天然债款转为彻底债款,诉讼时效期间从责任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从头起算。假如责任人与权力人约好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实行责任,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从头起算。
连带债款法令联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款人具有涉他性,其条件是各债款人所负的债款均为彻底债款。虽然法令规则连带债款具有连带性是根据维护债款的意图,但连带性只要在彻底债款景象下才对连带债款人有约束力。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款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责任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款已成为非彻底债款,不具有法院维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力,该权力的抛弃,应由责任人自己以明示的方法或许约好的默示方法予以抛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款人代为抛弃而从头苛以连带债款。因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现已届满的景象下,除非其他连带债款人赞同或许法令有特别规则,不然,一连带债款人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该具有涉他性。
经过对以上事例的剖析,我们应该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了解有了一个新的知道,文中侧重介绍了抛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建立要件,以及其法令结果。期望经过本篇事例的阅览,可以使你愈加清楚的认知诉讼时效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