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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0:31
债款人可供履行的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债款时,债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当部分债款人请求强制履行后,其他债款人是否能够请求参加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款人是否持续享有该权力被履行人为法人时,债款人是否能够经过参加分配准则完成自己的债款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清晰的剖析。
债款人的条件
参加分配是指在履行程序开端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未参加履行程序的其他债款人向法院请求加入已开端的履行程序,要求完成债款公正受偿的准则。债款人参加分配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1 、现已请求履行的债款和请求参加分配的债款有必要都是金钱债款;
2 、被履行人即债款人是公民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是法人;
3 、请求参加分配的债款人现已获得履行根据,而不是现已提起诉讼;
4 、被履行人的悉数产业或首要产业现已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住,无其他可供履行的产业或其他产业不足以 ;
5 、请求参加分配的债款人当在履行结束之前提出请求。
参加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款人请求参加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款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 93 条之规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住的产业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款人,能够请求参加分配程序,建议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 ,是根据法令规则而享有的优先获得债款人产业的权力,没有法令清晰规则,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状况比较特别,那就是债款人请求并获得法院同意后,针对被保全的产业,该债款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以为,债款人不能由于保全获得优先权:保全的意图是避免产业丢失而不是直接赋予请求人优先权。
特定景象下,人作为被履行人时,债款人能够请求参加分配
根据法令规则,请求参加分配时,被履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安排,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根据规则进行债款清偿。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第 96 条之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整理或清算而吊销、刊出或歇业,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应当参照本规则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则,对个债款人的债款按份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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