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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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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5-11-26
  为进一步标准车船税处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分协作,进步车船税处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车船税处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车船税处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车船税处理,进步车船税处理水平,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分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以及相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车船税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准则,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厉履行相关法令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在维护交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车船税法和相关法令法规要求,进步税收征管质效,减轻交税人办税担负,优化交税服务,加强部分协作,完成信息管税。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船税处理中所触及的税源处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处理、危险处理等事项。税务挂号、税收票证、税收方案、税收管帐、税收计算、档案资料等其他有关处理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履行。
  第二章税源处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车船税一致申报表数据目标树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第五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和代征单位应当在受理交税人申报或许代收代征车船税时,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及托付代征协议要求,收拾《车船税交税申报表、《车船税代收代缴陈述表的涉税信息,并及时同享。
  税务机关应当将自行征收车船税信息和获取的车船税第三方信息充实到车船税税源数据库中。一起要定时进行税源数据库数据的更新、校验、清洗等作业,保证车船税税源数据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活跃同相关部分树立联席会议、协作结构等准则,收集以下第三方信息:
  (一)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车辆的涉税信息;
  (二)公安交通处理部分车辆挂号信息;
  (三)海事部分船只挂号信息;
  (四)公共交通处理部分车辆挂号信息;
  (五)渔业船只挂号处理部分船只挂号信息;
  (六)其他相关部分车船涉税信息。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七条交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向交税人开具含有车船信息的完税凭据。
  第八条税务机关按第七条征收车船税的,应当严厉根据车船挂号地确认征管规模。依法不需求处理挂号的车船,应当根据车船的所有人或处理人所在地确认征管规模。车船挂号地或车船所有人或处理人所在地以外的车船税,税务机关不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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