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债权转让必须做登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1:51
债务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傍边,即合同权力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建立及收效的构成要件。下面就由莞城区律师为咱们收拾相关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什么是典当权
典当权是担保物权,其意图在于以担保产业的交换价值保证债务得以清偿。典当权其性质是从权力,从权力是指附随于主权力的权力。
例如担保物权中的典当权、质权、留置权都归于主权力的从权力。典当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以其所担保的债务存在为条件,没有债务,就不可能有典当权,典当权如失去了债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含义。
因而典当权具有附随性,被担保的债务转让的,针对主债务而建立的典当权应当持续存在,典当权应随被担保债务的转让而移转于受让人,无需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二、债务转让需求挂号吗
债务转让是需求挂号的。
三、相关法令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2条规则“典当权不得与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或许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债务转让的,担保该债务的典当权一起转让,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则“典当权与其担保的债务一起存在,债务消除的,典当权也消除。”
以上法规简略的说便是规则,典当权作为从权力应随债务转让而转让。债务受让人获得的典当权系根据法令的明确规则,并非根据新的典当合同从头设定典当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处理典当权改变挂号手续而消除。
由此可知,典当权与主债务别离而独自转让为法令所制止,根据典当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务一起转让。
一、经过上述条文咱们能够看到债务受让人在受让债务后依法享有典当权,我国的担保法及物权法均未规则,随债务所转让的典当权有必要从头处理典当挂号手续或处理典当权人改变挂号手续。
二、假如能在受让债务后及时处理典当权改变挂号,则更简单完成典当权,债务受让人处理典当权搬运挂号是为便利其处置其物权的改变挂号。由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则,典当权人有权请求适用相对方便高效的完成担保物权案子程序,而无需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三、若没有处理典当权改变挂号,债务受让人想要行使典当权只能经过诉讼的办法先承认其享有典当权,再请求强制执行。其间程序杂乱、进程绵长,明显不利于债务的维护。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当事人在合同中能够特别约好制止向对方转让债务的内容,该约好同其他条款相同,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令效力。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