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03:00
侵略著作权的行为是指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音像、核算机软件等著作,属所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当当事人发现自己的软件著作权被侵略之后,能够经过法令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能够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侵略软件著作权罪刑事判定书的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03)海法刑初字第23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3年1月26日出世,汉族,出世地陕西省大荔县,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现暂住北京市XX路 xx号西xx门xx室,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xx公司团体宿舍。因涉嫌犯侵略著作权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拘押,同年4月18日被学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肖汇源,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赵XX,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77年10月15日出世,汉族,出世地山东省菏泽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三部甲x楼x单元xx号,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一切色院院区家委会XX路x号x栋x层x号。因涉嫌犯侵略著作权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拘押,同年4月18日被拘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张旗,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赵XX犯侵略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3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王健松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解人肖汇源、赵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张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3月,被告人王XX伙同被告人赵XX从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辞职后,密议做盗版软件生意。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盈利为意图,在未经版权方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答应的状况下,不合法盗取该公司享有版权的“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经仿制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出售该软件仿制品,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247000元。2003年3月12日,被告人王XX、赵XX被捕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关依据材料,以为被告人王XX、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则,构成侵略著作权罪,提请本案对其给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王XX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现实提出贰言,辩称在出售给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软件中,的确有xx公司的软件,但也有自己与赵XX共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应属其自己与赵XX一切,因而检察院确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与现实不符;其辩解人肖汇源、赵XX的辩解定见为,被告人王XX出售给西安云志公司、杭州新时空公司、北京金宇泰公司的软件的仿制的xxKTV点歌体系软件。因而,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数额应归于较大,而非巨大。主张法院对其从轻处分,并宣缓刑。被告人赵XX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现实提出贰言,其辩解定见与王XX根本相同;其辩解人张旗的辩解定见为,被告人赵XX出售自己与王 XX自主开发的软件并不构成违法,出售xx公司软件的行为应考虑确定为侵略商业秘密罪,且被告人赵XX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主张法院对其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赵XX原系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担任软件的开发作业。2002年3月,二人从xx公司辞职后,带走了xx公司KTV点歌体系软件的源代码,欲持续从事该体系软件的开发和出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盈利为意图,将“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稍加修改后仿制设备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出售该软件仿制品,违法所得额合计人民币119295元。被告人王XX、赵XX于2003年3月12日被捕获。
上述现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在案为证:
1、证人杨XX(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董事)的证言及出售合同、收据,证明2003年1月12日,其代表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与王XX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王XX地点的亿维视公司供给一套KTV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人民币75000元,别的还供给84台顶顶盒。在协作过程中,赵XX首要担任软件的设备、调试。因为软件还没有彻底调试好,所以仅付出了机顶盒的货款,75000元的软件款没有付出的现实;
2、证人刘XX(北京伍俱娱乐城法人代表)的证言及出售合同、收据,证明2002年10月31日,北京伍俱娱乐城与王XX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王XX、赵XX地点的公司供给一套KTV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人民币75000 元,别的还供给97台机顶盒,总价款为人民币302950元,现已付出王XX、赵XX人民币195500元,其间点歌体系软件款为人民币30295元的现实。
3、证人张XX(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存款单,证明2002年3、4月间,其与王 XX联络做KTV点歌体系软件,共交给王XX软件货款人民币22000元。在协作过程中,王XX担任出面谈协作、谈价格、收款,赵XX担任调试软件并晋级的现实。
4、证人郭XX(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2年10月间,其得知王XX在做EVOD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就找他谈协作,并先后从王XX处购进了4套EVOD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共付出货款11000元的现实。
5、证人徐XX(杭州市新时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存款单,证明2002年10月至11月间,其地点公司向王XX、赵XX购买了9套亿维视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其间有4套是与机顶盒配套购进的,共付出软件货款为人民币44000元,首要入到王XX供给的太平洋卡上的现实。
6、张XX(大连日日圆酒店司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7月,该酒店购买了一套xx公司的视频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8万余元,卖方的经办人是刘丽,其没有从王XX、赵XX处购进过点歌体系软件的现实。
7、李XX(西安xx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12月间,王XX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运营点歌体系软件,假如有事务能够找他协作。后其联络了两家单位,由王XX寄来EVOD点歌体系软件的设备盘和加密锁,其交给王XX货款人民币12000元,入到了王XX的太平洋卡上的现实。
8、王X(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核算机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等证明材料,证明xx公司发现王XX、赵XX盗版该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的点歌体系软件并对外出售,遂向北京市版权局报案,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现实。
9、张XX(被告人王XX之妻)的证言及北京xx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名单,证明王XX、赵XX在2002年12月18日建立了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其与赵XX的妻子常晓航,但她们并不参加运营的现实。
10、我国科学技能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书及所附判定专家组名单,证明判定人将惠普笔记本电脑(被告人赵XX一切)中所载亿维视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与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的源程序代码进行比对、剖析,得出结论:亿维视(EVOD)软件的源代码与xxKTV体系的源代码相同,大约 80%的类似度,亿维视(EVOD)软件是在xxKTV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少数开发完结。判定人将IBM笔记本电脑(被告人王XX一切)中所载亿维视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与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的源程序代码进行比对、剖析,得出结论:两个软件所触及的目录和文件,程序逻辑流程彻底一致,有95%的代码内容彻底一致。
11、赃物相片,证明从王XX、赵XX处抄获了xxKTV点歌体系软件源代码的仿制盘、设备盘,以及用于贮存上述信息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的现实;
12、被告人王XX持有的太平洋信用卡账单,证明王XX、赵XX出售盗版软件后的收款状况;
13、捕获经过,证明2003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接告发后,将被告人王XX、赵XX捕获的经过。
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首要对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判定书提出贰言,王XX、赵XX以为其笔记本电脑中既存有xx公司的软件,也有自己开发的软件;且该判定结论不能证明其所判定的软件即为出售给客户的软件。二被告人的辩解人以为,该司法判定书所判定的方针是二被告人笔记本电脑中载有的软件,并非实践出售给客户的软件,因而判定方针过错;且该判定结论只要判定组组长签字,没有一切判定人的签字,故以为该判定结论不科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他控方依据没有提出本质性贰言。
关于以上质证定见,法庭以为,核算机软件是指核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我国《核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3条规则,核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核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答应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契合化指令序列或许符号化句子序列。核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方针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档言语或汇编言语编写的程序;方针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说加工今后,能够由核算机直接履行的程序。而文档则是用来描绘程序内容、功用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由此可见,关于任何核算机软件来说,源程序代码都是其最中心的内容。现控方依据现已清楚地证明,王XX、赵XX所谓自主开发的软件,实践上是在xxKTV软件基础上进行少数改动而完结的,虽然二者的界面外观、部分功用有所不同,但源程序代码根本相同,能够承认亿维视软件是对xxKTV软件的仿制。并且,被告人王XX、赵XX一向招认其依据笔记本电脑中所贮存的软件内容制造设备盘对外出售,虽然侦办机关没有对详细用户所设备的软件进行逐个判定,但依据现有依据足以确定王XX、赵XX所出售的亿维视软件均源自其笔记本电脑中所贮存的源程序。故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判定结论的本质要件所提出的贰言,不能建立。别的,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系经司法部同意建立,具有威望的判定资质;且参加判定的三位专家在判定书附件2的专家组名单上现已签字,该附件作为判定书的一部分已同时提交法庭,即应视为专家对判定结论的认可。故辩解人对司法判定书的方式要件所提出的贰言,法庭不予支撑。上述控方依据方式及来历合法,且内容彼此印证,具有证明效能,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XX、赵XX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核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略著作权罪,应予惩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XX、赵XX犯有侵略著作权罪的指控罪名建立,但确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规则,违法所得额是指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而非出售金额。本案依据显现,被告人王XX、赵XX出售给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的软件,购货方没有付出或彻底付出货款,大连日日圆酒店则清晰证明软件不是从王XX、赵XX处购买,以上三套软件所触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27705元不该确定为王 XX、赵XX的违法所得额。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对此提出的贰言,本院予以采用。但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关于本案存在其自主开发的软件,出售该软件不该确定为违法的定见,与威望部门所作出的判定结论不符,本院不予支撑。在共同违法中,被告人王XX、赵XX均积极参加并从中获利,不存在主从犯问题。但鉴于被告人赵XX在违法中所起效果略小于王XX,对其在量刑时应有所表现。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定生铲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赵XX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本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定收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三、持续向被告人王XX、赵XX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295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IBM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光盘20张、台式电脑主机1台、显现器1台、传真机1台、电视机1台、打印机1台、机顶盒13台、印章7枚、点歌键盘7个系与违法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x
人民陪审员 李 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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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
(2003)海法刑初字第23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3年1月26日出世,汉族,出世地陕西省大荔县,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现暂住北京市XX路 xx号西xx门xx室,户籍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xx公司团体宿舍。因涉嫌犯侵略著作权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拘押,同年4月18日被学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肖汇源,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赵XX,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77年10月15日出世,汉族,出世地山东省菏泽市,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丰台区云岗三部甲x楼x单元xx号,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派出一切色院院区家委会XX路x号x栋x层x号。因涉嫌犯侵略著作权罪,于2003年3月12日被拘押,同年4月18日被拘捕,现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解人张旗,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3)京海检经诉字第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赵XX犯侵略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3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王健松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解人肖汇源、赵XX,被告人赵XX及其辩解人张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3月,被告人王XX伙同被告人赵XX从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辞职后,密议做盗版软件生意。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盈利为意图,在未经版权方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答应的状况下,不合法盗取该公司享有版权的“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经仿制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出售该软件仿制品,违法所得额为人民币247000元。2003年3月12日,被告人王XX、赵XX被捕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关依据材料,以为被告人王XX、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则,构成侵略著作权罪,提请本案对其给予刑事处分。
被告人王XX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现实提出贰言,辩称在出售给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软件中,的确有xx公司的软件,但也有自己与赵XX共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应属其自己与赵XX一切,因而检察院确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与现实不符;其辩解人肖汇源、赵XX的辩解定见为,被告人王XX出售给西安云志公司、杭州新时空公司、北京金宇泰公司的软件的仿制的xxKTV点歌体系软件。因而,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数额应归于较大,而非巨大。主张法院对其从轻处分,并宣缓刑。被告人赵XX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现实提出贰言,其辩解定见与王XX根本相同;其辩解人张旗的辩解定见为,被告人赵XX出售自己与王 XX自主开发的软件并不构成违法,出售xx公司软件的行为应考虑确定为侵略商业秘密罪,且被告人赵XX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主张法院对其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赵XX原系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职工,担任软件的开发作业。2002年3月,二人从xx公司辞职后,带走了xx公司KTV点歌体系软件的源代码,欲持续从事该体系软件的开发和出售活动。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间,二被告人以盈利为意图,将“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稍加修改后仿制设备盘,先后向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时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出售该软件仿制品,违法所得额合计人民币119295元。被告人王XX、赵XX于2003年3月12日被捕获。
上述现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在案为证:
1、证人杨XX(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董事)的证言及出售合同、收据,证明2003年1月12日,其代表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与王XX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王XX地点的亿维视公司供给一套KTV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人民币75000元,别的还供给84台顶顶盒。在协作过程中,赵XX首要担任软件的设备、调试。因为软件还没有彻底调试好,所以仅付出了机顶盒的货款,75000元的软件款没有付出的现实;
2、证人刘XX(北京伍俱娱乐城法人代表)的证言及出售合同、收据,证明2002年10月31日,北京伍俱娱乐城与王XX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王XX、赵XX地点的公司供给一套KTV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人民币75000 元,别的还供给97台机顶盒,总价款为人民币302950元,现已付出王XX、赵XX人民币195500元,其间点歌体系软件款为人民币30295元的现实。
3、证人张XX(西安云志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存款单,证明2002年3、4月间,其与王 XX联络做KTV点歌体系软件,共交给王XX软件货款人民币22000元。在协作过程中,王XX担任出面谈协作、谈价格、收款,赵XX担任调试软件并晋级的现实。
4、证人郭XX(北京金宇泰科贸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2年10月间,其得知王XX在做EVOD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就找他谈协作,并先后从王XX处购进了4套EVOD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共付出货款11000元的现实。
5、证人徐XX(杭州市新时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存款单,证明2002年10月至11月间,其地点公司向王XX、赵XX购买了9套亿维视视频点歌体系软件,其间有4套是与机顶盒配套购进的,共付出软件货款为人民币44000元,首要入到王XX供给的太平洋卡上的现实。
6、张XX(大连日日圆酒店司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7月,该酒店购买了一套xx公司的视频点歌体系软件,价格为8万余元,卖方的经办人是刘丽,其没有从王XX、赵XX处购进过点歌体系软件的现实。
7、李XX(西安xx有限公司司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12月间,王XX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北京注册建立了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运营点歌体系软件,假如有事务能够找他协作。后其联络了两家单位,由王XX寄来EVOD点歌体系软件的设备盘和加密锁,其交给王XX货款人民币12000元,入到了王XX的太平洋卡上的现实。
8、王X(北京xx世纪数字技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核算机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等证明材料,证明xx公司发现王XX、赵XX盗版该公司享有合法著作权的点歌体系软件并对外出售,遂向北京市版权局报案,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现实。
9、张XX(被告人王XX之妻)的证言及北京xx数字技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名单,证明王XX、赵XX在2002年12月18日建立了北京亿维视数字技能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其与赵XX的妻子常晓航,但她们并不参加运营的现实。
10、我国科学技能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司法判定书及所附判定专家组名单,证明判定人将惠普笔记本电脑(被告人赵XX一切)中所载亿维视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与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的源程序代码进行比对、剖析,得出结论:亿维视(EVOD)软件的源代码与xxKTV体系的源代码相同,大约 80%的类似度,亿维视(EVOD)软件是在xxKTV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少数开发完结。判定人将IBM笔记本电脑(被告人王XX一切)中所载亿维视软件的源程序代码与xxKTV宽带服务体系软件的源程序代码进行比对、剖析,得出结论:两个软件所触及的目录和文件,程序逻辑流程彻底一致,有95%的代码内容彻底一致。
11、赃物相片,证明从王XX、赵XX处抄获了xxKTV点歌体系软件源代码的仿制盘、设备盘,以及用于贮存上述信息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的现实;
12、被告人王XX持有的太平洋信用卡账单,证明王XX、赵XX出售盗版软件后的收款状况;
13、捕获经过,证明2003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接告发后,将被告人王XX、赵XX捕获的经过。
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首要对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司法判定书提出贰言,王XX、赵XX以为其笔记本电脑中既存有xx公司的软件,也有自己开发的软件;且该判定结论不能证明其所判定的软件即为出售给客户的软件。二被告人的辩解人以为,该司法判定书所判定的方针是二被告人笔记本电脑中载有的软件,并非实践出售给客户的软件,因而判定方针过错;且该判定结论只要判定组组长签字,没有一切判定人的签字,故以为该判定结论不科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其他控方依据没有提出本质性贰言。
关于以上质证定见,法庭以为,核算机软件是指核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我国《核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3条规则,核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成果而能够由核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才能的设备履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答应被主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契合化指令序列或许符号化句子序列。核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方针程序。源程序是指用高档言语或汇编言语编写的程序;方针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说加工今后,能够由核算机直接履行的程序。而文档则是用来描绘程序内容、功用及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图表。由此可见,关于任何核算机软件来说,源程序代码都是其最中心的内容。现控方依据现已清楚地证明,王XX、赵XX所谓自主开发的软件,实践上是在xxKTV软件基础上进行少数改动而完结的,虽然二者的界面外观、部分功用有所不同,但源程序代码根本相同,能够承认亿维视软件是对xxKTV软件的仿制。并且,被告人王XX、赵XX一向招认其依据笔记本电脑中所贮存的软件内容制造设备盘对外出售,虽然侦办机关没有对详细用户所设备的软件进行逐个判定,但依据现有依据足以确定王XX、赵XX所出售的亿维视软件均源自其笔记本电脑中所贮存的源程序。故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对判定结论的本质要件所提出的贰言,不能建立。别的,华科知识产权司法判定中心系经司法部同意建立,具有威望的判定资质;且参加判定的三位专家在判定书附件2的专家组名单上现已签字,该附件作为判定书的一部分已同时提交法庭,即应视为专家对判定结论的认可。故辩解人对司法判定书的方式要件所提出的贰言,法庭不予支撑。上述控方依据方式及来历合法,且内容彼此印证,具有证明效能,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XX、赵XX以盈利为意图,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核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略著作权罪,应予惩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XX、赵XX犯有侵略著作权罪的指控罪名建立,但确定二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规则,违法所得额是指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而非出售金额。本案依据显现,被告人王XX、赵XX出售给北京时髦街区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娱乐城的软件,购货方没有付出或彻底付出货款,大连日日圆酒店则清晰证明软件不是从王XX、赵XX处购买,以上三套软件所触及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27705元不该确定为王 XX、赵XX的违法所得额。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对此提出的贰言,本院予以采用。但被告人王XX、赵XX及其辩解人关于本案存在其自主开发的软件,出售该软件不该确定为违法的定见,与威望部门所作出的判定结论不符,本院不予支撑。在共同违法中,被告人王XX、赵XX均积极参加并从中获利,不存在主从犯问题。但鉴于被告人赵XX在违法中所起效果略小于王XX,对其在量刑时应有所表现。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定生铲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赵XX犯侵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本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定收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三、持续向被告人王XX、赵XX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295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IBM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光盘20张、台式电脑主机1台、显现器1台、传真机1台、电视机1台、打印机1台、机顶盒13台、印章7枚、点歌键盘7个系与违法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x
人民陪审员 李 x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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