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3:46
一、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
1.自首的还应考虑:
A.投案的主动性;
B.供述的及时性/稳定性等。
2.建功的还应考虑:
A.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
B.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
C.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二、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
1.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
2.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3.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三、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能够不从宽处分:
1.违法情节特别恶劣;
2.违法结果特别严峻;
3.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4.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准备自首、建功的。
四、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
1.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断,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
2.累犯:
A.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
B.前罪为暴力违法/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五、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
A.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
B.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
C.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
2.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法院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六、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准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断,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
17、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过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许歹意地使用自首躲避法令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
关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帮忙司法机关捕获被告人而确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分;有的尽管不能确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撑司法机关作业,促进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议对被告人详细处分时,也应当予以充沛考虑。
18、关于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构成建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情节不是非常恶劣,违法结果不是非常严峻的被告人建功的,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更大。
26、在对严峻刑事违法依法从严惩办的一起,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从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还要留意宽以济严,依据违法的详细状况,依法应当或能够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沛考虑。
33、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关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露同案位置、效果较次违法分子构成建功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的是其他违法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或许帮忙捕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从犯或违法集团中的一般成员建功,特别是帮忙捕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依据其所违法行,或许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悔罪体现好,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免予刑事处分: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
(二)防卫过当或许避险过当;
(三)违法准备、间断或许未遂;
(四)一起违法中从犯、胁从犯;
(五)违法后自首或许有建功体现;
(六)其他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四)关于审理毒品案子与量刑有关的几个详细问题
关于确定被告人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构成建功的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建功,应当依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中是否的确起到了帮忙效果。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捕获了同案犯等状况,均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定为建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
九、毒品违法的死刑适用问题
审理毒品违法案子,应当实在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杰出毒品违法的冲击要点。有必要依法严惩毒枭、作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损害严峻的毒品违法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私运入境,屡次、很多或许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装备保护、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或许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违法分子。对其间罪过极端严峻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有必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违法案子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仅有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归纳考虑毒品数量、违法情节、损害结果、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局势等各种要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应当结合本地毒品违法的实践状况和依法惩治、防备毒品违法的需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子的典型事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违法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尽管已到达实践把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规范,可是具有法定、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被告人,能够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挨近实践把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但具有从重处分情节的被告人,也能够判处死刑。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既有从重处分情节,又有从宽处分情节的,应当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决议惩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应当稳重。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装备保护毒品违法、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等严峻情节的;(2)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使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3)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违法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便当施行毒品违法,或许作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且没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
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1)具有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2)已抄获的毒品数量未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到案后率直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其他毒品违法,累计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3)经判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或许有依据标明或许很多掺假但因故不能判定的;(4)因特情诱惑毒品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6)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确属初度违法即被抄获,未形成严峻损害结果的;(7)一起违法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但各一起违法人效果适当,或许职责巨细难以区别的;(8)家庭成员一起施行毒品违法,其间起首要效果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其他被告人罪过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
有些毒品违法案子,往往因为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导致检查依据和确定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十、毒品案子的建功问题
一起违法中同案犯的基本状况,包含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法等信息,归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规模。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供述捕获同案犯的,不该确定其有建功体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过程中的确起到帮忙效果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有关机关据此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奉告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法,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活跃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了同案犯等,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定为建功。
关于建功从宽处分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规范。在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毒枭、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作业毒犯、毒品惯犯等,因为把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违法状况和个人信息,被捕获后往往能帮忙抓捕同案犯,取得建功或许严峻建功。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起伏的巨细,应当首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过的严峻程度、建功巨细归纳考虑。要充沛留意毒品一起违法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关于毒枭等严峻毒品违法分子建功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当从严把握。假如其罪过极端严峻,只要一般建功体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分;假如其检举、揭露的是其他违法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或许帮忙捕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帮忙捕获的仅仅同案中的从犯或许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许从轻处分后全案处刑显着失衡的,不予从轻处分。相反,关于从犯、马仔建功,特别是帮忙捕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分,直至依法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分,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建功。同监犯将自己或许别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违法现实奉告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如经查验事实,虽可确定被告人建功,可是否从宽处分、从宽起伏巨细,应与一般的建功有所区别。经过不合法手段或许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如从国家作业人员处贿买别人违法信息,经过律师、看守人员等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不能确定为建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分情节。
来历:互联网
1.自首的还应考虑:
A.投案的主动性;
B.供述的及时性/稳定性等。
2.建功的还应考虑:
A.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
B.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
C.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二、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
1.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
2.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3.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三、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能够不从宽处分:
1.违法情节特别恶劣;
2.违法结果特别严峻;
3.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4.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准备自首、建功的。
四、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
1.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断,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
2.累犯:
A.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
B.前罪为暴力违法/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五、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
1.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
A.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
B.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
C.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
2.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法院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六、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结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结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准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断,确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若干定见
17、关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过极端严峻、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许歹意地使用自首躲避法令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
关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帮忙司法机关捕获被告人而确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分;有的尽管不能确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撑司法机关作业,促进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议对被告人详细处分时,也应当予以充沛考虑。
18、关于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构成建功的,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情节不是非常恶劣,违法结果不是非常严峻的被告人建功的,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更大。
26、在对严峻刑事违法依法从严惩办的一起,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从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还要留意宽以济严,依据违法的详细状况,依法应当或能够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沛考虑。
33、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关于主犯或首要分子检举、揭露同案位置、效果较次违法分子构成建功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予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的是其他违法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或许帮忙捕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主犯、首要分子的,原则上应予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从犯或违法集团中的一般成员建功,特别是帮忙捕获主犯、首要分子的,应当充沛体现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依据其所违法行,或许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悔罪体现好,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免予刑事处分: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
(二)防卫过当或许避险过当;
(三)违法准备、间断或许未遂;
(四)一起违法中从犯、胁从犯;
(五)违法后自首或许有建功体现;
(六)其他违法情节细微不需求判处惩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2000年4月4日 法[2000]42号)
(四)关于审理毒品案子与量刑有关的几个详细问题
关于确定被告人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构成建功的问题。确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该项建功,应当依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中是否的确起到了帮忙效果。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捕获了同案犯等状况,均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定为建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法(2008)324号 2008年12月1日)
九、毒品违法的死刑适用问题
审理毒品违法案子,应当实在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杰出毒品违法的冲击要点。有必要依法严惩毒枭、作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损害严峻的毒品违法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私运入境,屡次、很多或许向多人贩卖,诱使多人吸毒,装备保护、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或许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等情节的毒品违法分子。对其间罪过极端严峻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有必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毒品数量是毒品违法案子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仅有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归纳考虑毒品数量、违法情节、损害结果、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局势等各种要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违法案子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应当结合本地毒品违法的实践状况和依法惩治、防备毒品违法的需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子的典型事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违法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对尽管已到达实践把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规范,可是具有法定、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被告人,能够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挨近实践把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规范,但具有从重处分情节的被告人,也能够判处死刑。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既有从重处分情节,又有从宽处分情节的,应当归纳考虑各方面要素决议惩罚,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应当稳重。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判处被告人死刑:(1)具有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装备保护毒品违法、暴力抵抗查看、拘留或许拘捕、参加有组织的世界贩毒活动等严峻情节的;(2)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使用、唆使未成年人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或许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3)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屡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违法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便当施行毒品违法,或许作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4)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并具有其他从重处分情节的;(5)毒品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且没有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的。
毒品数量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不判处被告人死刑当即履行:(1)具有自首、建功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2)已抄获的毒品数量未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到案后率直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其他毒品违法,累计数量超越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3)经判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或许有依据标明或许很多掺假但因故不能判定的;(4)因特情诱惑毒品数量才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抄获的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的;(6)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确属初度违法即被抄获,未形成严峻损害结果的;(7)一起违法毒品数量刚到达实践把握的死刑数量规范,但各一起违法人效果适当,或许职责巨细难以区别的;(8)家庭成员一起施行毒品违法,其间起首要效果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其他被告人罪过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有必要判处死刑当即履行的。
有些毒品违法案子,往往因为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导致检查依据和确定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只要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要特别稳重。
十、毒品案子的建功问题
一起违法中同案犯的基本状况,包含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法等信息,归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规模。公安机关依据被告人供述捕获同案犯的,不该确定其有建功体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过程中的确起到帮忙效果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供给了不为有关机关把握或许有关机关依照正常作业程序无法把握的同案犯躲藏的头绪,有关机关据此捕获了同案犯;被告人奉告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法,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活跃帮忙公安机关捕获了同案犯等,归于帮忙司法机关捕获同案犯,应确定为建功。
关于建功从宽处分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规范。在毒品一起违法案子中,毒枭、毒品违法集团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作业毒犯、毒品惯犯等,因为把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违法状况和个人信息,被捕获后往往能帮忙抓捕同案犯,取得建功或许严峻建功。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起伏的巨细,应当首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过的严峻程度、建功巨细归纳考虑。要充沛留意毒品一起违法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关于毒枭等严峻毒品违法分子建功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当从严把握。假如其罪过极端严峻,只要一般建功体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分;假如其检举、揭露的是其他违法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或许帮忙捕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假如帮忙捕获的仅仅同案中的从犯或许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许从轻处分后全案处刑显着失衡的,不予从轻处分。相反,关于从犯、马仔建功,特别是帮忙捕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分,直至依法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分,检举、揭露别人违法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建功。同监犯将自己或许别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把握的违法现实奉告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如经查验事实,虽可确定被告人建功,可是否从宽处分、从宽起伏巨细,应与一般的建功有所区别。经过不合法手段或许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如从国家作业人员处贿买别人违法信息,经过律师、看守人员等不合法途径获取别人违法信息,由被告人检举揭露的,不能确定为建功,也不能作为酌情从轻处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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