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1:50
一部法令假如没有健全、完善的法令职责准则是不或许得到正确施行的,破产法更是如此。现在,破产诈骗逃债等违法行为非常严峻,便是由于现行破产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用的法令职责准则,这也是我国新破产立法要侧重处理的问题之一。法令职责以法令职责的存在为条件,法令职责又须以法令职责为保证,两者往往要结合剖析。破产法中的法令职责触及方方面面,有些违法行为如管理人、债款人委员会成员的受贿受贿、贪婪侵吞、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法令职责,与破产程序外的其他同类行为并无多少差异,不需赘述。下面仅就新破产立法中具有破产法特殊性的法令职责进行剖析。一、债款人等因破产而发生的法令职责(一)破产人未能清偿余债的免责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其规则在破产程序完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款不再清偿,即实施免责准则。但法人企业在破产程序完结后即告停止消除,而出资人对其债款只承当有限职责,所以,对法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债款的免责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免责也无人再承当职责。而在自然人破产时,因其在破产后仍要持续生计,仍有新的收入,是否实施免责准则便对其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在新破产立法中,预备将适用规模扩展到自然人企业及其出资人。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破产将导致自然人出资者的连带破产,为公正维护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利益,新破产立法中规则了更为谨慎的免责准则。对免责准则要有正确的了解。首要,不是一切的破产人均可享受免责利益。新破产法草案规则,破产人有违背破产法职责的行为、破产诈骗行为、破产糟蹋糟蹋行为或受贿行为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此乃各国立法之常规。其次,免责不是破产人的一切债款均能获得革除。为保持社会公正、正义,破产人某些性质的债款是不能予以免责的,否则会鼓舞不良倾向。新破产法草案规则,因成心侵略人身权发生的损害补偿债款,不革除破产人的清偿职责。笔者以为,立法中还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恰当扩展不免责债款的规模,对因劳作联系而发生的债款,因过错侵略人身权发生的损害补偿债款,因诈欺而发生的债款,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欠税等债款,也不该予以免责。破产人在获得免责之后,对这些债款仍要担任清偿。再次,免责不是无条件免责。在新破产法草案中,依照破产人对债款人的不同清偿份额,确认其在破产程序完结后可以获得免责的最低年限。破产人清偿份额越高,可以获得免责的时刻越早。只要在契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破产人才干获得免责,而在免责之前,仍应当以其新获得的悉数产业对未受清偿的债款持续承当清偿职责。(二)对破产企业高管人员等的法令职责新破产法草案规则,企业董事、司理或许其他担任人违背毋忝厥职、勤勉尽责职责,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由于成心或许重大过错致使地点企业破产的,对企业债款承当连带民事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有前款规则景象的人员,在民事职责实行结束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高消费或许出资活动;自破产案子完结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董事、司理或许其他运营管理职务。这一规则对阻止破产企业董事、司理等高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重要效果,尤其是约束其高消费行为,为社会所火热支持。可是,该规则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榜首,其对高消费和任职资历的约束规则,也应当适用于自然人破产人。现草案未作规则,应予弥补。第二,单个办法的合理性或许考虑欠周。如对出资活动的约束虽有避免搬运财物、躲避债款等效果,但也或许会影响当事人的偿债才能与生活才能;如对小规模商业摊点的出资运营或许既是其保持生计的手法,也是其清偿债款的资金来源。对此应有更为合理的规制。第三,规则有待细化,对何为高消费,怎么约束,均应有可操作性的详细规范。第四,条款部分内容中仅规则当事人的职责(如不得高消费),未规则违背职责时的法令职责。笔者以为,对此应予弥补,应明确规则破产人有高消费等违法行为的,不予免责,并处以罚款或追查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