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申请中国××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8:57一、案情 1997年4月3日,恳求人香港XX公司和被恳求人我国××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该合同及其三份附件约好:被恳求人向恳求人购买泵站设备,合同总价为USD82761CIF上海。装运时刻:1997年6月15日曾经,装运口岸:美国西岸。付款条件:85%的货款以信用证付款,15%的货款在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署“装置查验合格证书”而且恳求人供给一式叁份的发票后15日内以T/T方法付出。该合同附件3中特别约好:合同签署后3个星期内,有必要供给给被恳求人泵站装置图和装置阐明书;货品运抵工地后,恳求人和被恳求人派员对货品的类型、标准、数量进行查验并签署货品查验陈述;当被恳求人技能人员进行装置需求恳求人供给技能帮忙时,恳求人应赞同供给技能帮忙;在整个喷灌体系进行调试时,恳求人应派员赴被恳求人工地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两边签署查验陈述;设备调试期间,恳求人应担任为被恳求人训练2-4名技能人员,到达有对该泵站设备进行正常操作和根本修理保养的要求。 本案合同缔结后,恳求人按约发货,被恳求人亦付出了合同总价85%的货款。但就剩下15%货款的付出问题,恳求人与被恳求人发生了争议。恳求人经与被恳求人交涉无果的状况下,遂向裁定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裁定,其裁定恳求为: 1.被恳求人付出泵站合同货款12414.15美元; 2.恳求被恳求人付出推迟付款违约金3575美元(从1998年7月1日开端核算至裁定日,每日以万分之四核算); 3.本裁定案的裁定费用悉数由被恳求人承当。 恳求人提起裁定恳求的现实和理由为: 合同缔结后,恳求人依照合同在1997年7月将泵站设备安排装船运至上海送交被恳求人。因为信用证不符点未得到批改以及报关受阻,恳求人和被恳求人经洽谈将信用证付款方法改变为T/T付款方法。被恳求人以T/T方法付出了恳求人85%的货款。泵站设备交给被恳求人后,恳求人应被恳求人要求,于1999年6月24日赴工地帮忙被恳求人进行了调试、装置。在装置调试作业根本完结今后,恳求人要求被恳求人实行合同项下15%货款的付出责任,该15%货款详细为USD12414.15。而被恳求人拒不付出,使恳求人蒙受了较大经济丢失。 鉴于恳求人已交给了合同项下的货品且设备的装置调试已根本完结,被恳求人应当付出恳求人余下的15%的货款。且被恳求人还应就其推迟付出货款的行为承当违约责任。恳求人以为自1997年7月交货后,给予被恳求人合理装置期最长为1年,因而自1998年7月1日起核算违约金,每日以万分之四核算,至提起裁定之日,被恳求人应当补偿恳求人违约金USD3575。 被恳求人在辩论书中辩称: 1.恳求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好的时刻装运货品。货品的出运时刻比合同约好的日期迟了15天。因为恳求人的失误造成了报关推迟,然后产生了港区的超期租费人民币6069元,疏港费人民币736.80元,合计6805.80元。 2.恳求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好供给技能帮助。恳求人仅供给了设备的平面图,没有依照合同附件3第(一)款的约好供给装置图和装置阐明书。因而,被恳求人只能要求用户自行装置了三台水泵,而且按恳求人要求完结调试准备作业。尔后,恳求人派员到工地进行了调试,调试过程中发现2号水泵轴心误差,故无法进行完好的调试。终究恳求人仅对别的两台水泵机械部分进行了调试,而对水泵的自动控制体系没有进行调试。待2号水泵修补后,被恳求人再要求恳求人派员调试时,恳求人以再次调试需付出费用为由而加以回绝。 可见,恳求人未完结合同约好的责任,构成违约在先致使该合同所涉水泵无法正常作业及查验。被恳求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拒付剩下15%的货款。据此,被恳求人恳求裁定庭驳回恳求人的裁定恳求。 开庭审理今后,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均向裁定庭提交了署理定见及弥补资料。 恳求人署理定见的首要内容为: 1.合同项下泵站设备于1997年7月30日运抵上海港,被恳求人接货后60天内,直至装置完毕,对货品的数量、质量等均未提出过贰言。关于恳求人装船逾期,根据合同的约好:被恳求人可在议付货款时扣除迟交罚款。可是当恳求人自动提出承当滞港费用后,被恳求人在付出85%货款时未扣除罚金,过后也未提出要求,阐明被恳求人抛弃扣除罚款的权力。 2.据修理的公司称,二号水泵的毛病是因为发现水泵内有泥沙,而并非质量问题。因而,被恳求人拒付15%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恳求人署理定见的首要内容为: 1.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定的是一个附条件的世界购销合同,合同附件2约好“剩下15%的货款,在装置工程查验合格及卖方与买方签署查验陈述,并在卖方开具一式三份发票交买方后,买刚才付款”。本案合同买方栏内,由被恳求人及用户署理签署,故合同买方由被恳求人及用户一起组成。因而,合同附件2中买卖两边签署查验陈述之约好,并非指恳求人与被恳求人,还应包含用户方。 2.水泵的生产厂家“丰达公司”出具了“调试状况陈述”,标明水泵有质量问题。调试完毕后,被恳求人及用户就泵站现存的两大问题即“OTIS”电脑体系无法发动、2号水泵被锁住,向恳求人屡次要求处理。但时至今日,此二项问题仍然存在,导致泵站无法正常运用。 二、判决 1、 被恳求人应付出恳求人未付的泵站合同货款余额12414.15美元; 2、 被恳求人应付出恳求人推迟付款利息1668.5美元; 3、 本案裁定费由恳求人承当20%,被恳求人承当80%。 三、分析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首要有以下几点: 1、 法令的适用 在本裁定案中,恳求人系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公司,被恳求人系我国公司,两边在合同中没有约好争议适用之法令。因而,根据世界私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在当事人未清晰约好争议适用之法令,应当根据裁定所在地的准据法规矩确认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标准。鉴于本案裁定地为我国上海,根据合同签定时仍然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回答二(六)的规则,考虑到本案合同在我国上海签定,且恳求人在上海实行其合同项下交货责任等要素,裁定庭以为,本案应适用我国法令,首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则。 此外,因为本案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施行之前,但合同的实行跨过《合同法》施行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条的规则,本案争议亦可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则。 2、 关于“查验合格陈述”的签署方是否包含用户方 被恳求人再三辩称,查验合格陈述应由恳求人与用户方签署。可是合同约好被恳求人是买方,恳求人是卖方。尽管用户方在合同上亦作了副签,可是裁定庭以为用户方并不因而成为合同一起买方。所以,裁定庭关于被恳求人的建议不予采用,合同附件2之付款条件中约好的“查验合格陈述”应由恳求人与被恳求人签署。 3、 被恳求人是否应当付出15%的余款 合同约好15%的合同余款应在买方(被恳求人,下同)收到买卖两边在泵站装置调试完结后签署满意的查验据陈述书原件及卖方(恳求人,下同)提交的三份发票后15天之内用电汇付出。而本案泵站调试时,丰达公司出具了“调试状况陈述”,被恳求人以为调试未获成功。本案的焦点在于,被恳求人是否能够据此不签署查验陈述,然后拒付15%的货款。在案中丰达公司出具的“调试状况陈述”不能视作合同约好的查验组织出具的复验陈述,不具结局效能,对两边并不具约束力。当被恳求人发现货品存在质量瑕疵时,能够向恳求人提出索赔,但有必要以合同约好的商检组织的陈述作为行使弥补措施的根据。本案被恳求人没有满意行使弥补权力的方式条件,据此被恳求人的辩论建议不能成立,被恳求人应当付出15%的余款。 4、 拖延付款利息的核算 恳求人在裁定恳求书中提出拖延付款违约金索赔等同于利息索赔。裁定庭以为每日万分四的利率公平合理。但关于恳求人提出的利息起息日不予采用。裁定庭注意到,调试作业是在1999年6月24日进行的,考虑两边签署查验陈述需求一段合理时刻,查验陈述应于1999年6月底完结。依照合同的约好,被恳求人应在签署查验陈述之后15天内付出合同余款,也就是说,被恳求人付款实行期至1999年7月15日届满。因而,拖延付款的利息应从1999年7月16日起算。据此,被恳求人应当付出恳求人利息丢失为USD12414.15×356天×0.04%/日=USD1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