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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1:09
国有企业破产中,企业的财物变现是一个重要环节,对避免国有财物丢失,维护企业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但现在,因为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滞后,对破产产业的处理缺少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导致在财物变现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损害了企业和债务人的利益,下降了债务清偿率,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安顿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子的及时审结。一、存在的问题首要有以下几方面:1、对破产产业不能妥善保管,导致财物丢失。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则,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端,就要全面整理企业产业,并妥善保管,保证产业的完整性。待建立破产清算组时,再移交给清算组进行办理。可是,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财物长时间无人办理。便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办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占用、并吞破产产业的现象比较遍及,导致财物丢失。2、对破产企业的财物评价不合理,导致财物丢失。财物评价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务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财物是由当地国土资源办理部门评价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财物的评价,许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阅,对比市场行情商定价格。没有延聘相应的评价组织对企业产业进行评价,往往造成对破产产业的低值高估或高值轻视,导致破产产业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屡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务人的权益,一起也影响了审判作用。3、员工安顿费用来历首要依托财物变现,给破产进程带来了压力,导致财物被贱卖。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一大难题是企业员工的安顿问题,也是有必要首要考虑处理的问题。因为前史原因,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员工的安顿费用首要来历于破产产业的变现。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安稳,赶快安顿好员工,不得不加速财物的变现速度,有时甚至不得不在显着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财物贱卖,导致财物丢失。4、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违法自行处理企业产业,减少了企业可供变现的产业。如有些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自行变卖处理后,只留下一块国有土地来进行破产,有些甚至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被主管部门变卖处理掉了。二、针对以上景象,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标准,维护企业的破产产业,避免国有财物丢失,进步财物变现率: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组织,加强破产产业维护。赋予债务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的监督权,由债务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18条的规则,在企业原办理组织和留守人员不能正常实行办理责任,维护好破产产业的情况下,建立企业监管组,加强对破产产业的维护。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财物行政办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功能,避免国有财物丢失。2、标准财物评价,避免低值高估和高值轻视。清算组应延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组织对破产企业的产业进行评价,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83条规则,将评价结论交债务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干作为处理破产产业的根本根据。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价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评价行为揭露、公平、公平。3、遵守规则,灵敏操作,进步财物变现率。(1)对资质较好的破产产业要尽量做到全体出售,进步财物的利用价值;(2)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财物,能够分化或分批进行拍卖,边变现边安顿企业员工,既可加速案子的审理,又可节省破产费用;(3)对短时间内很难按评价价格拍卖变现的破产产业,假如因受到员工安顿的压力而赶时间寻求将财物变现,必然会导致财物的贱卖。在这种情况下,可采纳各种灵敏的方法进行处理,如由清算组将破产产业租借给别人,用租借费安顿员工或许由国有财物办理部门以财物评价价为根底,参照市场价进行收买,再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组织破产企业员工安顿费、社保费用等,还能够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收买等等。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邹小院简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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