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3:521 、招标人托付招标署理组织时,应当向其供给招标所需求的有关材料并付出托付费。
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潜在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招标人实施轻视待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许标明特定的出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许排挤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4 、招标人不得向别人泄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招标人的称号、数量、以及或许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招标的其他状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有必要保密。
5 、招标人应当确认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求的合理时刻;可是,依法有必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端宣布之日起至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刻前收到的一切招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 、招标人应当采纳必要的办法,确保评标在严厉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8 、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宣布中标告诉书,并一起将中标成果告诉一切未中标的中标人。
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