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国家保护权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3:38国家维护权
第四十三条规则:“国家对犁地实施特别维护,严厉约束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操控建造用地总量。不得违背法令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团体一切的土地。”
土地物权关系到国计民生,尽管犁地归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一切,但犁地归于国家的首要经济命脉,我国的许多相关法令和国家、当地的行政法规都对维护犁地作了严厉规则。《物权法》在触及土地物权维护时,以专门条款着重国家对犁地的维护权,其意图是尽量削减犁地的丢失量,尽量维护犁地的基数,以确保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需。因为《物权法》仅仅一个关于物权维护的法令,所以有关犁地的维护,在该法中只能着重国家维护准则,详细的法令维护,则由其他法令专门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