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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的详细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0:34
原告曾xx,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赣州神龙广告装璜公司司理,现住赣州市文清路大华萼巷13-A1号。
被告桑xx,女,1982年1月出世,汉族,山东省荷泽人,江西理工大学艺术2001级学生,现住该校学生宿舍。
托付代理人欧阳xx,男,汉族,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2001级学生。
托付代理人刘xx,女,汉族,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2001级学生。
原告曾xx诉被告桑xx著作权、商标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xx、被告桑xx及其托付代理人欧阳小辉、刘君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曾xx诉称:其在2000年通过重复构思、立异,规划出“神龙”服务商标,并已广泛在有关媒体等处运用和宣扬。2003年3月31日,该商标的注册恳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200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其颁发了商标注册证,编号为 3478200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注册有效期自公元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2004年8月11日,其在《江南都市报》上发现被告规划的“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主题会标”以及制造在大会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原乡情》广告宣扬画上的会标,与其“神龙”商标图画在构思、立异、构图、规划、编列上彻底或绝大部分相同,从而使全体结构类似。被告侵略了其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整。
被告桑xx辩称:“回家”图画是其依据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组委会的搜集要求独立创造完结的,得到了世客会组委会和鉴定专家的认可。创造之前,自己没有看到过原告的“神龙”商标。“回家”图画与原告的“神龙”商标图画在构思、构图、编列等方面没有任何类似之处,根本上不存在抄袭或剽窃侵略原告著作权问题;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更不构成。榜首,被告对“回家”图画只要著作权,无专用权,世客会标志权利人是世客会组委会。第二,“回家”图画标志上清楚地注明晰“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字样,一起随同该标志呈现的往往还有其他关于世客会和会标的阐明文字。第三,“回家”标志并未与任何商标或服务相联络,被告规划的标志也不是在其他商业活动中被运用。被告以为原告有乱用诉权、歹意诉讼之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曾xx为证明其建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17份(组)依据:1、2003年3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注册恳求受理告诉书,发文编号为ZC3478200SL;2、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我国(赣州)客家文化节开幕式大型文艺晚会《原乡情》广告宣扬画;3、2004年9月 8日《环球时报》刊登的《好构思不按惯例出牌》一文;4、原告自己对“神龙”商标图画结构等的解析、注释;5、2004年8月11日《江南都市报》上刊登的新闻《赣州迎接全球客属》;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3478200号商标注册证;7、8:其商标在恳求注册进程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的告诉书等;9、原告于2003年3月9日起运用印有“神龙”图画的个人手刺;10、灯箱广告相片;11、店名广告相片;12、灯箱广告相片;13、赣城管广字(2003)223号户外广告设置答应证;14—17:有关书刊中关于篆体字的解说、立异构思重要性等方面文章复印件。对上述依据,经庭审质证,对其效能本院归纳检查以为:原告所举的1、2、4、5、6、9、10、11、12、13号依据,契合依据的合法性、实在性和相关性要求,予以确定采用;所举的3、 7、8、14、15、16、17号依据,尽管方式、来历契合法律规定,内容也实在,但与本案现实缺少相关性,故不予确定和采用。
被告桑xx为支撑其抗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和庭审中提交了11份(组)依据:1、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宣扬手册封面;2、2004年6月23日《赣南播送电视报》介绍会标创造构思的文章《冰心一片书客情》;3、2004年5月26日《赣南日报》文章《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主题会标吉祥物揭晓》;4、关于会标中运用的“家”字的阐明;5、《赣南客家画报》中关于客家、赣南与龙有关的风俗的文字与图片阐明复印件;6、《赣南客家画报》、互联网上关于客家围屋的文字与图片阐明材料;7、《赣州晚报》、《赣南播送电视报》、《信息日报》对会标的报导文章;8、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组委会颁发给被告的《荣誉证书》;9、2003年9月1日赣州市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搜集“我国·赣州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主题词、会标、吉祥物暨“赣州客家联谊会”会徽的布告》;11、2003年4月25日被告所做的标志规划作业。对上述依据,经庭审质证,对其效能本院归纳检查以为:被告所举的11份依据,方式、来历均契合法律规定,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现实也有相关性,均予以确定和采用。
综上,并结合两边当事人的庭审陈说,对本案的案子现实确定如下:2003年3月10日,原告曾xx将其规划的、自定名称为“神龙”的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恳求注册。同年3月31日,该局发文(编号:ZC3478200SL)告诉原告已予受理。2004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原告颁发了商标注册证,证号为第3478200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电视广告,广告空间租借,为广告或推销供给模特服务,安排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别人),照相仿制,文字处理,职业介绍所(产品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4年9月14日至2014年9月13日止。该服务商标(详见附件一)由文字、图形等组合而成:主题为“龙”,反C字形龙身中、尾处有“财”、“宝”二字,反C字形内系“神”“龙”两个篆书体字,整个图形下面标有“神龙”的英文GOD DRAGON.该标志在获准正式注册之前已被原告在其广告运营事务中广为运用。
国际客属恳亲大会是最具广泛影响的国际华人盛会之一,是全球客属集体参加人数最多、标准最高、联络最广、影响最大的一个渠道与载体,也是全球客家人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相结合的大联谊、大沟通、大聚会。2002年,赣州获得举行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的主办权。2003年9月1日,赣州市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布告,面向海表里揭露搜集世客会的主题、会徽、吉祥物。截止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全国21个省(市、区)和香港、澳门等499名作者寄(送)去应征著作1000余件,经大众评选、专家学者鉴定,被告桑xx规划的“回家”图画被确定为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会标(会徽),并于2004年5月25日连同大会主题、吉祥物经有关新闻媒体等正式对外发布。会标“回家”这一著作(详见附件二)创造的雏形源自被告2003 年4月25日所做的一份有关客家文化节的标志规划作业,后经屡次修正(包含经世客会组委会领导、专家建议)而成。其由表里两个环形嵌套而成,外环为绿色,上面附有“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12汉字和英文“THE 19TH WORLD HAKKA CONFERENCE”;内环为赤色的篆刻的印章的边缘,下部断口刺进有“我国·2004·赣州”字样,表里两个环嵌套在一起,涵义“回家”的“回”字;标志中心的“家”字由篆书变形而成,上半部分绘画成龙,标志龙的传人回家,客家人回家,涵义全国客家人都想家,全国客家都是家,全国客家是一家。别的,依据搜集布告的约好和《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标志运用管理办法》,被告桑xx对会标“回家”只具有著作权,而没有运用权,运用权归搜集者。未经世客会组委会答应,任何人不得为商业意图(含潜在商业意图)运用该会标。
2004年8月,原告曾xx从有关新闻媒体上获悉被告桑xx规划的世客会会标“回家”图画后,以为该会标与其具有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神龙”不管从构思、构图、规划、编列等方面均彻底或绝大部分相同,易使相关大众发生误导,侵略了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故而成讼。
本院以为,原告曾xx对其自行规划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神龙”服务商标享有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桑xx对其依据世客会组委会发布的搜集布告创造规划的国际客属第十九届恳亲大会会标“回家”这一托付著作享有著作权。两边著作均属美术著作。“回家”标志是否构成对“神龙”商标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是本案诉讼争论的焦点。
关于“回家”标志是否构成对“神龙”图画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判别“回家”标志是否侵略“神龙”图画的著作权,按照著作权法和相关法理,要看被告规划的会标著作有无剽窃(抄袭或摹仿)原告的著作。从两幅著作构思、理念、风格上看,显着有异,主题也各不相同。被告创造的“回家”标志系第十九届世客会的共同、专用标志,主题杰出,全面、精确、生动体现了“我国·赣州”、“客家”、“第19届”及“2004”等根本元素。在体现风格上有浓郁的客家特征,丰盛的客家文化底蕴,易认易记。有别于原告创造的以“龙”为主题的“神龙”著作;著作权法维护的是著作的外在体现方式。从两幅著作的外在体现方式比照状况看,不管是全体比照仍是部分比照,结构、构图等均无相同或类似之处,相关大众均不会将其混杂或许对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剽窃之嫌发生合理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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