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受哪些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22:59

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比较又有所不同。商业银行的事务更归纳,功用更全面,运营全部金融服务,为客户供给一切的金融服务。而专业银行只会集运营指定范围内的事务和供给专门服务。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受哪些约束
《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则:“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事务办理的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收受贿赂或许违背国家规则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贪婪、移用、侵吞本行或许客户的资金;
(三)违背规则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许供给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事务办理规则的其他行为。“
这儿需求清晰的是“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使用职权或许与职权有关的便当条件。职权是指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是指尽管不是直接使用职权,但使用了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除了《商业银行法》清晰罗列的制止行为外,凡法令、行政法规和事务办理规则对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设定的其他行为约束性规则,商业银行工作人员都要一体遵从。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相同,是以盈余为意图的企业。它也具有从事事务运营所需求的自有本钱,依法运营,照章交税,自负盈亏,它与其他企业相同,以赢利为方针。如还有其他疑问想找律师咨询的话,欢迎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