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补助金是否包含了安装假肢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4:38[案情]
秦某于2004年入职某公司。2011年7月,秦某在作业时眼睛受伤,后停止作业住院承受医治。2011年12月,秦某被确以为工伤;2012年3月,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定论,承认秦某为六级伤残。2012年9月,秦某向当地劳作裁定组织恳求劳作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六级伤残的工伤待遇,一起要求公司付出义眼装置费用。劳作裁定组织经审理作出判决,未支撑秦某提出的义眼装置费用。秦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剖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秦某最终一次在医院医治出院时,医嘱证明需求装置义眼,该定见具有权威性,义眼装置具有必要性,一起医嘱承认了相关费用,该数额具有承认性、必定性,因而应当支撑其恳求。第二种定见以为,秦某的劳作能力鉴定定论未载明需求装置义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则,其装置义眼是否具有必要性尚不清晰,且费用未实践发作,故对该项恳求不该予以支撑。
小编附和第二种定见,以为在本案中秦某的付出义眼装置费用的建议不该支撑。理由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工伤员工因日常日子或工作需求装置义眼的,应当通过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在本案中,秦某以为需求装置义眼仅是依据其供给的医嘱证明来建议的,并未通过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承认,因而,其装置义眼没有合法性及必要性,在尚无合法必要性的前提下所装置的义眼,公司当然无须承当任何费用。
依据江苏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江苏省劳作裁定案子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第十三条规则中的剖析,关于5-10级伤残的工伤员工,停止劳作联系时,《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则应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工作补助金,并未规则另行付出工伤员工一次性假肢费用。从立法原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员工往后的假肢装置要素,因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该判决用人单位另行付出一次性假肢费用。鉴于劳作争议案子适用裁定前置,已然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都不予以支撑,那么在法院审理时更不该予以支撑,不然该项规则就形同虚设,一起也不利于保护法令施行的连贯性。上述纪要的规则相同对法院审理案子也具有参照含义,法院在审理案子时能够参照履行。综上,秦某要求公司付出一次性义眼装置费用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