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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非婚生子女规定是如何发展来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1:59
法令对非婚生子女规定是怎么开展来的
法令对非婚生子女规定是怎么开展来的?现时不少国家及区域的法令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较少的权力,即便他们具有相同的公民权力。在早年的我国、英国、美国等地,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羞耻。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抛弃子女抚育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育,生母则以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呈现。直至1960年代,英国和美国才开端不把非婚生子女视为羞耻。在华人社会,至今依然有不少人以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宗族蒙羞。
父权社会传统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斥责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激烈,除了对男女的性行为有不同规范外,另一个原因是难以确定生父是谁,有些生父亦因而不必担负任何职责。已婚女人与老公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会成为生母老公名义上的子女,乃至他们名义上的父亲也不知道自己并非他们的亲生父亲。而在容许一夫多妻的社会里,已婚男性与无婚姻关系的未婚女人若生有子女,能够把该女人娶为平妻或纳为妾侍(视乎不同年代、地域的法令和女人的身分而定),生父与生母树立婚姻关系后,子女亦变为婚生子女。
在古代东亚区域(我国、日本、朝鲜等),非婚生子女与妾所生的子女相同称为庶子或庶女(日本实施一夫一妻制后,「庶子」或「非嫡出子」对错婚生子女的意思),但正式妾待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实践位置能够相差很远。在我国古代,男性的宠婢(情妇)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定。有些宠婢即便生下子女,依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逝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乃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的卫青是母亲卫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轻视、优待[1]。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宠婢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视为正室的儿子(嫡子)抚育,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育的非婚生子女会跟从母亲另嫁别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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