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7:52
为依法惩治拒不实行判定、裁决违法,保证人民法院判定、裁决依法实行,实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则,就审理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被实行人、协助实行责任人、担保人等负有实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处分。
第二条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有才能实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行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实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实行人实行才能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实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律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实行,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实行人员进入实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实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实行案子材料、实行公务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务证件,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以自诉案子立案审理:
(一)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侵犯了请求实行人的人身、产业权利,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二)请求实行人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实行责任的人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说第三条规则的自诉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一般由实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定前,实行悉数或部分实行责任的,能够酌情从宽处分。
第七条拒不实行付出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定、裁决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第八条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第一条被实行人、协助实行责任人、担保人等负有实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罪处分。
第二条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有才能实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行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实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实行人实行才能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实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律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实行,致使判定、裁决无法实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实行人员进入实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实行现场,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实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实行案子材料、实行公务车辆和其他实行器械、实行人员服装以及实行公务证件,致使实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实行法院判定、裁决,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请求实行人有依据证明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人民法院以为契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则的,以自诉案子立案审理:
(一)负有实行责任的人拒不实行判定、裁决,侵犯了请求实行人的人身、产业权利,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二)请求实行人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对负有实行责任的人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本解说第三条规则的自诉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或许撤回自诉。
第五条拒不实行判定、裁决刑事案子,一般由实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定前,实行悉数或部分实行责任的,能够酌情从宽处分。
第七条拒不实行付出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定、裁决的,能够酌情从重处分。
第八条本解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