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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犯罪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1:11

案情回放:
张全(男)与小静(女)的爸爸妈妈商定让二人成亲,为此,张全爸爸妈妈给小静家送去了彩礼。但小静得知后,不赞同与张全成婚,并退回了礼品。
某日晚,张全伙同其朋友在小静回家的路大将小静阻拦,并不管小静竭力抵挡,强行把小静带到外地,逼迫小静赞同与其成婚。次日清晨,公安人员解救了小静,并将张全捕获。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全明知其爸爸妈妈给小静送去礼品后,小静不赞同与其成婚,并退回了礼品,仍伙同别人逼迫小静赞同与其成婚,其行为构成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遂判定被告人张全犯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则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制止生意、包揽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与之相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则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对婚姻自在予以维护。
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是指以暴力手法干与别人爱情、成婚和离婚自在的行为。详细就侵略目标而言,该罪的行为人侵略了当事人的婚姻自在权和身体自在权。从本案看,小静的爸爸妈妈未征得小静自己赞同,即容许张全爸爸妈妈的恳求,要求小静与张全成婚,并且承受了张全家的彩礼,这显然是“爸爸妈妈包揽婚姻”,违反了婚姻自在准则。在《婚姻法》理论中,“爸爸妈妈包揽婚姻”和送彩礼是遭到排挤的,从来不以此标明当事人对该婚姻的赞同;相反,在一些特定状况下,还会将爸爸妈妈包揽和承受彩礼确定为干与当事人婚姻自在的事实根据。本案中,小静的爸爸妈妈不只替代小静表态,并且承受了张全家送的彩礼,阐明他们在干与女儿的婚姻自在。小静为标明其回绝与张全成婚的情绪,将张全家所送的彩礼退回,在这种状况下,张全选用抢婚的手法,约束小静身体自在,逼迫小静与其成婚,不只侵略了小静婚姻自在的权力,也侵略了小静身体自在的权力,契合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的特征。
现在,在一些偏僻的村庄,干与婚姻自在的现象依然存在,但其间构成违法的只是单个现象。由于行为人只要直接以暴力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才构成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假如行为人干与别人婚姻自在,只是停留在言语和情绪上,并未使用暴力,则不构成该罪。据有关材料反映,我国单个少数民族有抢婚的风俗,作为烘托喜庆气氛的方法,这种风俗成为当地的一种风俗。关于这种抢婚风俗,不该作为违法处理。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在向女方求婚遭到回绝后,便纠合一些人,用暴力手法把女方抢到自己家中,这已不属前面说到的“抢婚风俗”,关于这种状况,情节严重的,应当确定抢婚行为构成了暴力干与婚姻自在罪,应依法处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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