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14:37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24号)的有关规则,山东省当地税务局日前结合本省实践,修订《山东省当地税务局个人租借房子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函[2008]56号),并自2008年3月1日起履行。
据了解,依据对《山东省当地税务局个人租借房子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的修订成果,交税人租借和转租房子,均应别离申报交纳营业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对个人租借、承租住宅签定的租借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租借住宅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此外,交税人租借住宅,不区别用处,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归纳征收率为4-5%;到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归纳征收率为5.575-6.665%.
交税人租借其他房子,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归纳征收率为12-15%;到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及附加的归纳征收率为18-20%.
《管理办法》附件一起对“税收及附加归纳征收率”分解表进行了修订,其间,房产税征收率:租借居民住宅的4%;租借其他房子的12%;营业税征收率:租借居民住宅的1.5%;租借其他房子的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当地教育附加附征收率:租借居民住宅的0.075%-0.165%;租借其他房子的0.25%-0.5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5%-1%;土地运用税征收率:租借其他房子的0.5%-1%;印花税征收率:租借其他房子的0.1%.
各地要仔细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和住宅租借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的规则,关于个人租借房子要继续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则,加强税收管理。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交税人将租借(转租)房子回收不再租借(转租)的,应当在向工商管理机关或许其他机关刊出挂号前,向原地税挂号机关申报处理刊出税务挂号。未在工商管理机关或许其他机关进行刊出挂号的,自房子回收一个月内,向原地税挂号机关申报处理刊出税务挂号。交税人处理刊出税务挂号前,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税务挂号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同意后,处理刊出税务挂号手续。
交税人与租借人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的,以租借合同约好的房子租借(转租)开始时刻,作为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交税人与租借人未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的,能够房子交给承租人运用的时刻或收取租金的时刻作为交税责任发生时刻,也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交税责任发生时刻。
此外,交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供给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交税人需要向承租人供给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的,应持税收完税证或有关凭据,到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处理代开发票手续,由主管地税机关或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审阅后予以开具,并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