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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怎么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0:22
【摘要】
【案情介绍】
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端向别人借高利贷,并今后贷还前贷,逐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拟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出资矿藏、出资连锁快餐、出资超市、银行偿还告贷等理由,隐秘了个人和酒楼实在资金情况,骗得张某等22人的告贷,将所得金钱大部分用于偿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丢失62581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别人钱款合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被告人邹某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置。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运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得别人金钱,在违法原因和赃物去向上有别于其他欺诈违法,在量刑时酌情表现。遂以欺诈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产业人民币10万元。一起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违法所得赃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片面上没有欺诈成心,客观上没有虚拟现实,原判确认现实有误、定性不妥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剖析】
本案发生后,关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及构成何罪呈现了不同的知道:一种观念以为,邹某告贷的意图是为了酒店运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运营的实在情况通知债权人,但只标明她是用欺诈的办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当偿还告贷的职责;另一种观念以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饰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添补高利贷黑洞,隐秘现实本相向别人告贷,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偿还或许,因此,其骗钱还账的成心显着,契合欺诈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归于民事欺诈行为?片面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归于隐秘本相虚拟现实?咱们以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也虚拟了现实,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欺诈罪。
(一)欺诈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
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成心以不实在情况为实在的意思表明,使对方陷于过错知道,然后到达引起必定民事法令联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选用欺诈办法获得对特定资产的不法占有情况,首要差异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纳欺诈办法,旨在诱使对方堕入知道过错并与其买卖然后获取必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而欺诈罪施行欺诈的意图是让对方陷于过错知道而处置产业,然后到达非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活跃的情绪创造条件实行合同;欺诈行为人底子无实行诚心或实行才干,即使有一点实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职责或许进行必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躲避承当职责;而欺诈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躲避承当职责,终究使对方遭受丢失。
其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是二者相差异的关键所在。除十分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意图一般都是依据必定的客观现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意图”归于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况,但它必定经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咱们能够依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作用推定行为人的片面心思情绪。
笔者以为,欺诈违法非法占有意图的推定,有必要以行为人施行的客观行为活动为根底现实,归纳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及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只要从行为人的欺诈技能进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归纳一切现实,经过缜密的证明,扫除其他或许,才干得出正确认论。
一般来讲,凭借合同施行欺诈违法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确认非法占有意图进程中,须归纳考虑、检查剖析以下几个要素:
1.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实在;2.要检查行为人有无履约才干;3.要检查行为人有无采纳欺诈的行为手法;4.要检查行为人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行动;5.要检查行为人未实行合同的原因;6.要检查行为人的实行情绪是否活跃;7.要检查行为人对资产的首要处置方法;8.要检查行为人的过后情绪是否活跃。[1]
(二)被告邹某行为契合欺诈罪主客观构成要件
1.邹某经过自己的活跃行为施行了欺诈行为。
邹某在负债装饰酒楼时,业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邹某在告贷之前的实在经济情况。但因急需资金用于添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某隐秘了个人和公司的实在资金情况,虚拟了在外地出资、偿还银行告贷等现实,并经过承诺以高息作钓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金钱,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
试想假如张某等债权人知道酒楼的实在运营情况、邹某个人负债情况及其“告贷”的实在用处,那么决然不会向邹某出告贷项;因此张某等人对邹某的告贷是依据邹某虚拟的现实,对客观情况发生过错判别后对各自产业所作的过错处置。可见,邹某活跃作为的意图并不是出借人张某等所希望的经过两边实行借、还款职责,各自获取必定的利益,而仅仅想让张某等债权人对其虚拟现实信以为真,获得其告贷后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
2.邹某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成心。
邹某明知自己及公司的资金情况严峻恶化,深陷巨额高利贷,底子不或许再有才干实行告贷合一起,经过欺诈手法向别人借钱的成果只能导致出借人产业丢失。但为了添补不断扩大的高利贷黑洞,邹某只好不断地“拆东墙补西墙”,听凭丢失不断降临到各个出借人身上。
尽管关于邹某而言,其没有直接占有告贷并进行浪费的片面成心,客观上是将告贷用于添补巨额高利贷本息,可是用于浪费仍是偿还高利贷的差异仅在于处置方法,该二种处置行为导致告贷无法偿还的结果是共同的。即使被告人邹某片面上有偿还的希望,但在其其时所在的资金情况下,从常理剖析,作为一个一般的商场经济人,理应知道到经过正常的运营活动偿还高利贷本金及承诺高额利息告贷的希望自身便是一厢情愿,是“不或许完结的使命”。
尽管邹某也采纳了部分偿还的行为,但那是为了延迟问题暴露的时刻,不或许从底子上解决问题。尽管被告人一再表明没有非法占有的成心,但其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获得告贷,并将告贷用于偿还高利贷本息,致使无法偿还的现状,现已构成出借人实践丢失,客观上和法令上均确认了其“非法占有”的存在。
至于邹某出具的欠据,只不过是其“借钱”时的幌子、道具,当然也不存在胶葛发生后,想方设法经过实行还款职责减轻自己的职责,使对方拯救所遭受的丢失问题。综上剖析,能够确认邹某“借钱”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其“告贷”行为底子不归于民事欺诈行为。
3.邹某的“告贷”金额契合欺诈罪的追诉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使用经济合同欺诈别人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而依据第一条规则: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千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欺诈公私资产20万元以上的,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该规模,归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
(三)被告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1.本案的告贷合同不归于合同欺诈罪之“合同”。
合同欺诈罪之合同,不论是书面的非书面的,民事的经济的,都表现商场次序,即具有三方面特征:具有产业内容、存在于商场经济活动中、反映商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联系。[2]不表现商场次序的有关身份联系的合同(协议)以及不反映买卖联系典型方法的不附条件的合同,比方民事法令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见《合同法》第2条)、民间告贷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署理合平等,[3]就不是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
本案邹某使用来施行的骗得别人资产的告贷合同就归于上述不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合同自身具有产业内容,可是该合同并未存在于商场经济活动中,且两边当事人世并未构成对价交流联系,产业的流通是由单独实行职责发生的,不反映商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联系,故不归于合同欺诈罪之“合同”。
2.邹某的行为未侵略合同欺诈罪的违法客体。
依据刑法理论,违法客体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从一般客体到同类客体再到直接客体的贯穿,意味着直接客体的确认不能脱离同类客体,同类客体的确认,亦不能脱离一般客体。
按照这种结构,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只要打乱了商场次序[4]从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才构成合同欺诈罪。结合案子的具表现实和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详细规则,咱们能够看到:因邹某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所谓的“告贷合同”并非要进行商品交流活动,不表现商场次序,故不具有规制商场活动的含义,因此其所侵略的当然就不是商场经济次序而不具有打乱商场次序的类型化特征。
3.“本法还有规则,按照规则”的了解适用。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联系,二者的规则是法条竞合。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还有规则,按照规则”的规则,必定了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特别规则。而适用该条的关键在于对竞合规则的规范意图进行比较,即使用合同的欺诈行为,到底是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商场次序仍是产业一切权联系,假如是前者,当然归于“本法还有规则”而构成合同欺诈罪,不然只能按照第266条定欺诈罪。
假如咱们往复于现实与规范之间,继续进行“类型化”的考虑,而且把片面罪行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中心乃至是仅有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的确认不过是用客观现实对片面要件的确认,[5]那么就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邹某运用“告贷合同”这种合法的方法,所要到达的不过是非法占有别人产业一切权的意图。故应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则的欺诈罪。
综上,邹某的行为契合欺诈罪的主客观要件及追诉规范,应以欺诈罪追查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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