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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时不可忽视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1:23

近段时刻从处理的几个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案子中,总结出一些简单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时,要对公司进行财物评价,参照评价值承认股权转让价格。
为了防备大股东隐秘帐外财物,作为小股东的转让方应在合同中约好发作帐外财物的处理办法,比方由受让人给予必定补偿或由股权地点公司出具无帐外财物的保函。
许多小公司股权转让时,都不进行财物评价,且大都是大股东受让小股东股份。公司实践运营状况小股东不必定知情。为此,小股东转让股权时必定在合同中让大股东承认公司净财物大致数额,以及如发作帐外财物的处理方法。
二、转让人所触及股权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景象应留意事项
因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大额产业的处置应经夫妻两边赞同。未经两边赞同,转让方爱人有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一般体现在夫妻一方搬运产业景象)。为此应考虑:
1、转让股权的获取时刻是否在婚姻继续期间
若转让股权于婚姻存续期间获取,要看夫妻两边是否对该股权产业归属有特别约好,有约好按约好。无约好构成夫妻共同产业
2、受让人是否对归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留意职责。假如受让人明知该股权归于夫妻共同产业,则转让人爱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时,法院一般会支撑其主张的。
三、名义股东与实践股东转让股权应留意事项
港澳台出资人为躲避大陆法令,一般以大陆人名义作为新设公司股东,实践运营管理悉数由实践出资人进行。但应防备名义股东未经实践股东赞同而转让股权的景象。依照法令规定,该类转让是有用的。尽管实践股东能够要求名义股东补偿,但名义拿到股权转让款后,即便实践股东得到胜诉判定,实践履行绝不是件简单的工作。
为此,主张防止选用名义股东方法。对现已存在的应尽早改变回实践股东。坚持选用名义股东方法的,实践股东应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约好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方须经实践股东赞同,以及约好名义股东违约应承当的违约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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