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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员工入职被解雇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0:00
胡某应聘到费县某超市作业,签订了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担任保安,月工资 1200元。劳作合同第17条约好:“乙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甲方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供给虚伪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经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过违法记载,而在档案中隐瞒了个人处置材料为由,作出解雇胡某的决议,未给予胡某任何经济补偿。胡某与公司洽谈无果,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公司付出其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裁定委判定驳回胡某的申述恳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 超市供给的法院刑事判定及任职恳求表证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判定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在入职时在任职恳求表“受过何种奖赏或处置”一栏中隐瞒了被刑事处置的记载,其行为构成诈骗。依据《劳作合同法》 第26条规则,因诈骗而缔结的劳作合同归于无效合同。超市有权免除与胡某的劳作合同,且无须付出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了胡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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