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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17:55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兼并的,兼并前发作的,由兼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作的劳作争议,由分立后的实践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接受劳作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的劳作者,原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劳作争议,能够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能够列劳作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一起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述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列为一起被告。
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相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两边或许一方发作劳作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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