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0:41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款人”是否包含没有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依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此种追偿权性质上归于债款。另依学者通说,该权力为一新建立的权力,自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并因此使主债款人免责时起发作。在此之前,确保人的追偿权并未实践发作,或者说,并非一种现实存在的债款,仅依将来或许存在的债款,还不能建立债款人代位权。故没有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应非归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款人”,主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没有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天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款人”是否包含确保人?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确保债款,天然归于债款人的债款人。又确保分为连带职责确保与一般确保(参照担保法第十六条),且在我王法上以连带职责确保为准则(参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连带确保人与主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能够先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参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因此,连带确保人归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款人”领域。在一般确保场合,一般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参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先诉抗辩归于一时的延期的抗辩,相似一起实施抗辩。先诉抗辩权是否能够阻却拖延职责的发作,解说上宜采“存在作用说”而排挤“行使作用说”。已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自身就能够阻却拖延职责的发作,故关于一般确保人自无建议债款人代位权的地步。假如这一见地能够建立,则一般确保人似可扫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款人”之外。
二、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避免债款人产业削减的行为,在我王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地,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清晰地必定了保存行为能够由债款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款人拖延之要件的约束。但别的也有见地以为,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并未对债款人的保存行为作出破例规矩,且代位权准则是一个簇新的准则,在具体操作时简单出现问题,因此,在现在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款人的保存行为方面。
自理论方面而言,保存行为不同于实施行为,其行使不构成对债款人行为的干与,而是有利于债款人的行为,因此,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清晰肯认。合同法虽没有明文规矩,却有其解说存在的地步,立法机关人士也已作了这种解说。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必定债款人代位权关于保存行为的适用。笔者以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经过司法解说积极地补偿立法的缺乏,清晰债款人能够代位债款人作出保存行为。
三、一起担保的保全与自己债款的保全
在一般法理上,代位权行使的作用,直接地归归于债款人;即便在债款人受领交给场合,也须作为对债款人(次债款人的债款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款人自己债款的清偿。关于这种将行使代位权获得的产业先参加债款人职责产业的做法,咱们将它命名为“入库规矩”(拜见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款人代位权准则》,载《中王法学》1999年第3期)。
尽管合同法在字面上没有直接反映出来“入库规矩”,但从立法过程中的许多草案上一向认有这一规矩;债款人行使的是“代位权”,尽管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自身与代位权的客体究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的客体是归归于债款人的,故其成果也应归归于债款人。总归,债款人代位权虽是为了让债款人保全自己的债款,却并非是自己债款的直接满意,而是一种对作为整体债款人一起担保的债款人的职责产业进行保全的准则(即一起担保的保全),债款人代位权是要经过这种“一起担保的保全”来完成债款人“自己债款的保全”。因为债款人代位行使的权力归归于债款人,其成果天然直接归归于债款人,成为对整体债款人的一起担保,代位债款人并不因代位而获得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款人相等受偿。这是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原本的趣旨,有的学者从而将此归纳为债款人代位权的强制履行预备功用。总归,债款人代位权行使的作用直接归归于债款人。如债款人仍怠于受领,债款人可代位受领。别的,债款人可经过履行程序使其债款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