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将奖金列入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4:23【案情回放】
王军在一家贸易公司从事行政作业多年,每月薪酬3000元。合同已续签屡次,最终一份合同签至2007年12月底。
2007年1月的一天,王军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病,医院开出一周的病假单,因身体仍未见好,王军接连向公司递交了一个月的病假单,直至身体状况好转。
一个月后,王军到银行刷卡时发现打进薪酬数为2100元。王军以为2006年公司的平均收入是4000元,依据病假薪酬的核算方法,可得病假薪酬2800 元,现公司少发了病假薪酬,应当补回。在与公司洽谈未果的状况下,王军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贸易公司付出病假薪酬差额。
裁定审理中,王军称,据了解公司2006年的平均薪酬为4000元,其间包含奖金等在内,所以病假薪酬的发放应以此为核算根底,现在公司少发了自己的病假薪酬,应当补发。
公司辩称,公司有时依据运营状况发放奖金或许过节费等,但不是员工的固定月薪酬,是归于月薪酬外的一块收入。王军将奖金等收入同时归入病假薪酬内,以此为规范进行核算并不稳当,其在公司作业满八年,公司依照国家有关病假规则的核算方法对其付出病假薪酬并无不当。
裁定委在庭审时查明,王军每月薪酬3000元,分为基本薪酬2500元和补贴500元。王军所称的平均收入包含了2006年度中收取的过节费、年终奖等各类奖金。王军称其不清楚固定月薪酬的数额,但依据裁定委查询,贸易公司有发放薪酬条款的常规。
庭审中,公司向裁定委供给了王军的薪酬单。另查明,王军和贸易公司未约好假日薪酬基数,王军在该公司作业已八年。
裁定委以为,依据《劳作法》相关规则,员工病假薪酬依据假日薪酬基数和员工在本单位作业年限确认。现当事人和贸易公司未约好假日薪酬基数,病假薪酬可按其正常出勤的月薪酬的70%确认。王军在公司作业多年,应当清楚自己的薪酬组成,其每月正常出勤可得的月薪酬为3000元,现贸易公司依照他的作业年限付出病假薪酬2100元并无不当。故关于王军的申述恳求裁定委难以支撑。
【律师解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军的病假薪酬终究以何为核算根底?
依照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薪酬的有关规则,员工病假薪酬在合同里有约好怎么付出的,按约好。没约好的,依照员工正常状况下实得薪酬的70%核算。
从王军的状况来看,公司对他的病假薪酬核算方法并无不当。王军在本企业作业年限已八年,在其正常月薪酬的根底上依照基数70%的份额核算为2100元。其他的核算为零。(不满八年的按日期算)但王军要求依照公司上一年度的平均薪酬为计发数,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