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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的特征有哪几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3:00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供给活劳作服务的进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许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包、出书、运送、托付、行纪、居间、存放、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广泛,没有清晰一致的法令界说。听讼小编以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全部与供给活劳作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归于民法调整的领域,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界说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供给劳作服务而缔结的协议。”
听讼小编以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两边就一方供给活劳作给另一方服务进程中构成的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便是指两边当事人约好,在确认或不确认期间内,一方向他方供给劳务,他方给付酬劳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的内容许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归入该类合同。依照一方供给给另一方劳务(活劳作服务)偏重的不同,能够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
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偏重于劳务行为自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归纳为以下诸多方面:托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行、表演、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作合同。
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偏重于劳务行为效果的合同,即完结作业交给效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首要是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合同的特别方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首要遵从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两边的详细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清晰的规矩,如行纪、居间、保管、运送、承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关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作合同,因为它“以个人思想为布景的法令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标准劳务契约之实际”,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作契约年代,“合同的自在洽谈性受到限制,更多的表现了政府干涉,其只在消除实际社会中难以完结的非实质性的相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作者)得到较多的维护,使合同的相等性能够得到真实的完结。”“因此乃发生具有社会含义之劳作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日的劳作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作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相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所以法人、安排之间签定,也可所以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安排之间,一般不作为特别限制,具有广泛性。一起,两边彻底遵从商场规矩,位置相等。两边签定合一起应根据《合同法》的公正准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别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供给的活劳作,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详细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偏重方面要求不同罢了,或偏重于劳务行为自身即劳务行为的进程,如运送合同;或偏重于劳务行为的效果即供给劳务所完结的劳作效果,如承包合同。
3、内容的恣意性。
除法令有强制性规矩以外,合同两边当事人彻底能够以其自在毅力决议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供给与运用、获益两边意定,内容既能够归于出产、作业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求,也能够归于家庭生活。两边签定合一起应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准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有必要为另一方供给劳务,另一方则有必要为供给劳务的当事人付出相应的劳务酬劳,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令有做特别规矩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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