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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20:11

提示付款是指收据的持票人在收据的付款期限内向收据付款人提示收据,要求收据付款人偿付收据金额的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经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早经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越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经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许经过收据交换体系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收据日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越规则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损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则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仍能够向承兑人恳求付款,承兑人或许付款人仍应当持续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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