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的要求解除权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5:02
刑事强制办法是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采纳的一种约束人身自由的做法,刑事强制办法有许多,每种办法都有必定的期限,那么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竭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取保候审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取保候审;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视居住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监视居住;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拘押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向侦办机关或许本院侦办部分了解有关状况,并在七日以内检查结束。
检查拘捕部分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定见,经检察长同意后,告诉公安机关履行;经检查以为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将审理成果一起书面告诉本院监所检察部分。
《公安机关程序规矩》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免除强制办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释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的规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时,应当恪守本法有关时限的规矩,坚决根绝超期拘押、超时限办案问题的发作。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提出的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免除强制办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当即指使专人担任查询。经查验现实的,假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应当当即开释犯罪嫌疑人,需求持续侦办的,能够将刑事拘留或许拘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关于取保候审超越12个月、监视居住超越6个月的,应当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拘传超越12个小时的,应当当即中止拘传,将被拘传人放回。
本条规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规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拘押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开释或许改变拘捕办法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向侦办机关或许本院侦办部分了解有状况,并在七日以内检查结束。检查拘捕部分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定见,经检察长同意后,告诉公安机关履行;经检查以为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将检查成果一起书面告诉本院监所检察部分。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矩》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免除强制办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有关人员的这项权力,早已为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承认。因为刑事强制办法是约束或掠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人身自由,因而有必要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期限,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的侵略。
因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的强制办法超越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提出免除的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目标,刑事诉讼的全部活动都环绕他们进行。他们也是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直接承当者,被约束或许掠夺了人身自由。作为公民,国家法令理应保护其合法权力,对其施行的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便是对其合法权力的侵略。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要求免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约束或被掠夺时,也能够经过其近亲属或许法定代理人来行使申诉权。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现实和法令,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只包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力,也包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因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法令赋予其要求免除的权力。
对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免除要求,依法应向原同意、决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原同意、决议机关关于经查明采纳强制办法的确超越法定期限的,有义务赶快予以纠正,予以开释、免除或许改变。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检察院刑诉规矩的要求,对嫌疑人采纳刑事强制办法到期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免除刑事强制办法。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
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竭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取保候审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取保候审;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视居住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监视居住;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请求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拘押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向侦办机关或许本院侦办部分了解有关状况,并在七日以内检查结束。
检查拘捕部分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定见,经检察长同意后,告诉公安机关履行;经检查以为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将审理成果一起书面告诉本院监所检察部分。
《公安机关程序规矩》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免除强制办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释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的规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纳强制办法时,应当恪守本法有关时限的规矩,坚决根绝超期拘押、超时限办案问题的发作。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提出的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免除强制办法的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当即指使专人担任查询。经查验现实的,假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应当当即开释犯罪嫌疑人,需求持续侦办的,能够将刑事拘留或许拘捕改变为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关于取保候审超越12个月、监视居住超越6个月的,应当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拘传超越12个小时的,应当当即中止拘传,将被拘传人放回。
本条规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规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的犯罪嫌疑人,拘押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开释或许改变拘捕办法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部分检查,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向侦办机关或许本院侦办部分了解有状况,并在七日以内检查结束。检查拘捕部分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开释犯罪嫌疑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定见,经检察长同意后,告诉公安机关履行;经检查以为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检查拘捕部分应当将检查成果一起书面告诉本院监所检察部分。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矩》指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关于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免除强制办法的,公安机关应当开释犯罪嫌疑人、免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有关人员的这项权力,早已为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承认。因为刑事强制办法是约束或掠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人身自由,因而有必要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期限,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的侵略。
因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的强制办法超越期限的,下列人员依法有权提出免除的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目标,刑事诉讼的全部活动都环绕他们进行。他们也是刑事诉讼强制办法的直接承当者,被约束或许掠夺了人身自由。作为公民,国家法令理应保护其合法权力,对其施行的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便是对其合法权力的侵略。对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要求免除。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约束或被掠夺时,也能够经过其近亲属或许法定代理人来行使申诉权。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律师和其他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现实和法令,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只包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力,也包含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因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法令赋予其要求免除的权力。
对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免除要求,依法应向原同意、决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原同意、决议机关关于经查明采纳强制办法的确超越法定期限的,有义务赶快予以纠正,予以开释、免除或许改变。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当事人对强制办法期限届满后的要求免除权”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检察院刑诉规矩的要求,对嫌疑人采纳刑事强制办法到期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免除刑事强制办法。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