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特异体质人致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3:25
[案情]
2008年10月5日晚上11时许,曾某与张某因争抢一台电脑上网言语不好,遂发作揪扭。曾某继而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张某当场倒地。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逝世。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受冲击后,在冠状动脉血栓构成基础上兼并冠状动脉痉挛,使冠状动脉阻塞,引起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以及急性呼吸衰竭而死。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曾某的行为与张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络,导致张某逝世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是曾某的殴伤行为,而是张某本身的特异体质,即张某本身患病。曾某的殴伤行为仅仅引发张某逝世的诱因,是直接的和非必须的。别的,曾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尽管与张某的逝世成果有必定联络,但曾某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才能和其时的情形,他不知道也不或许知道张某患病,也不负应当知道张某患病的责任。曾某对构成张某的逝世既无片面的成心,也无过错,而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张某的逝世归于意外事件,故不该追查曾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曾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有必定的常识和生活经验,他成心殴伤张某,应当预见有或许会危及对方的生命健康,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构成张某的逝世,曾某在片面上是有过错的。曾某虽有损伤张某的成心,但未构成轻伤以上的成果,故不该确定为成心损伤罪。别的,若定成心损伤罪,发作致人逝世的成果,又无法定的减轻情节,要对曾某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量刑起伏内量刑。这样,对曾某不免太重,不契合罪过相适应的准则。若定过错致人逝世罪,量刑起伏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罪过相适应。不管对被告人仍是对被害人家族,都是比较容易接受,社会作用较好。
第三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曾某明知自己殴伤张某的行为会构成张某的损伤,片面上有损伤别人身体的成心,且施行了损伤别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也构成了张某的逝世成果,法医鉴定也证明张某是在冠状动脉血栓构成的基础上因受冲击而致死的。因而,曾某的行为与张某的逝世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应对曾某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张某的逝世不是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构成了损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作损害成果不但未预见,并且依据其认知才能和其时的具体条件,内行为时底子不能预见。本案中,曾某对张某拳打脚踢,其片面上具有损伤张某的成心,明知拳打脚踢的行为会损伤张某的身体,而不是对损伤成果底子不能预见。
2、本案也不能确定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差异成心损伤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施行行为时有无损伤别人的片面成心。成心违法是行为人片面上期望或听任成心损伤行为构成损害成果,而过错违法是行为人作出行为时片面上违反了成果预见或成果逃避责任,然后构成了契合法定的损害成果。本案中,曾某对张某拳打脚踢时片面上显然是成心,尽管其对殴伤张某或许构成张某逝世的成果没有知道,但其对或许构成张某身体损伤的成果应该有所预见。
3、曾某的行为应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罪。这儿需求处理两个问题:一是曾某殴伤张某的行为是一般的殴伤行为,仍是成心损伤的行为;二是曾某的殴伤行为与张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络。成心损伤和一般殴伤行为(一般殴伤行为,是指那些只构成人体暂时痛苦或神经细微影响,不伤及人体严峻健康的行为)都是发作在成心损伤别人身体过程中,仅仅因为前者归于情节严峻,构成了违法,后者情节细微,不以违法论处。在科罪量刑时应致使伤的成果作为确定成心损伤与一般殴伤行为的规范。构成别人身体的严峻损害乃至逝世的成果便是成心损伤罪。清楚明了,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是成心损伤的行为。关于因果联络的问题,我国现在对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存在不同的知道和观念,但一般以为,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违法过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前因成果联络,只有当行为与成果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联络时,行为人才对该违法成果负法律责任。本案中曾某的行为虽非导致张某逝世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没有曾某的殴伤这一条件(原因),必定没有张某逝世成果。法医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故张某的逝世成果与曾某的殴伤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此外,曾某为争一台电脑上网,就对张某拳打脚踢,其片面方面的成心是十分显着的。所以,对曾某的行为应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罪。当然,考虑到被害人本身患病受较轻外力冲击便易导致逝世这一特异体质,在量刑时能够酌情对曾某从轻处分。(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宋英)
2008年10月5日晚上11时许,曾某与张某因争抢一台电脑上网言语不好,遂发作揪扭。曾某继而对张某拳打脚踢,致张某当场倒地。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逝世。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受冲击后,在冠状动脉血栓构成基础上兼并冠状动脉痉挛,使冠状动脉阻塞,引起心肌梗死,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肺水肿以及急性呼吸衰竭而死。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曾某的行为与张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络,导致张某逝世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不是曾某的殴伤行为,而是张某本身的特异体质,即张某本身患病。曾某的殴伤行为仅仅引发张某逝世的诱因,是直接的和非必须的。别的,曾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尽管与张某的逝世成果有必定联络,但曾某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才能和其时的情形,他不知道也不或许知道张某患病,也不负应当知道张某患病的责任。曾某对构成张某的逝世既无片面的成心,也无过错,而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张某的逝世归于意外事件,故不该追查曾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曾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有必定的常识和生活经验,他成心殴伤张某,应当预见有或许会危及对方的生命健康,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构成张某的逝世,曾某在片面上是有过错的。曾某虽有损伤张某的成心,但未构成轻伤以上的成果,故不该确定为成心损伤罪。别的,若定成心损伤罪,发作致人逝世的成果,又无法定的减轻情节,要对曾某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量刑起伏内量刑。这样,对曾某不免太重,不契合罪过相适应的准则。若定过错致人逝世罪,量刑起伏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罪过相适应。不管对被告人仍是对被害人家族,都是比较容易接受,社会作用较好。
第三种定见以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曾某明知自己殴伤张某的行为会构成张某的损伤,片面上有损伤别人身体的成心,且施行了损伤别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也构成了张某的逝世成果,法医鉴定也证明张某是在冠状动脉血栓构成的基础上因受冲击而致死的。因而,曾某的行为与张某的逝世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应对曾某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张某的逝世不是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构成了损害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作损害成果不但未预见,并且依据其认知才能和其时的具体条件,内行为时底子不能预见。本案中,曾某对张某拳打脚踢,其片面上具有损伤张某的成心,明知拳打脚踢的行为会损伤张某的身体,而不是对损伤成果底子不能预见。
2、本案也不能确定为过错致人逝世罪。差异成心损伤罪与过错致人逝世罪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施行行为时有无损伤别人的片面成心。成心违法是行为人片面上期望或听任成心损伤行为构成损害成果,而过错违法是行为人作出行为时片面上违反了成果预见或成果逃避责任,然后构成了契合法定的损害成果。本案中,曾某对张某拳打脚踢时片面上显然是成心,尽管其对殴伤张某或许构成张某逝世的成果没有知道,但其对或许构成张某身体损伤的成果应该有所预见。
3、曾某的行为应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罪。这儿需求处理两个问题:一是曾某殴伤张某的行为是一般的殴伤行为,仍是成心损伤的行为;二是曾某的殴伤行为与张某的逝世成果之间有无因果联络。成心损伤和一般殴伤行为(一般殴伤行为,是指那些只构成人体暂时痛苦或神经细微影响,不伤及人体严峻健康的行为)都是发作在成心损伤别人身体过程中,仅仅因为前者归于情节严峻,构成了违法,后者情节细微,不以违法论处。在科罪量刑时应致使伤的成果作为确定成心损伤与一般殴伤行为的规范。构成别人身体的严峻损害乃至逝世的成果便是成心损伤罪。清楚明了,本案中,曾某的行为是成心损伤的行为。关于因果联络的问题,我国现在对刑法上的因果联络存在不同的知道和观念,但一般以为,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是违法过为与损害成果之间的前因成果联络,只有当行为与成果存在刑法上所要求的联络时,行为人才对该违法成果负法律责任。本案中曾某的行为虽非导致张某逝世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没有曾某的殴伤这一条件(原因),必定没有张某逝世成果。法医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这一点,故张某的逝世成果与曾某的殴伤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络。此外,曾某为争一台电脑上网,就对张某拳打脚踢,其片面方面的成心是十分显着的。所以,对曾某的行为应确定为成心损伤(致死)罪。当然,考虑到被害人本身患病受较轻外力冲击便易导致逝世这一特异体质,在量刑时能够酌情对曾某从轻处分。(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宋英)